重庆: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2012年05月30日 来源: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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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取

  三十五、重庆市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招委、市教委统一领导,并组建成立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庆市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承担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工作。

  三十六、普通高校在渝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即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成绩达到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情况下,由招生学校自行确定是否录取以及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进行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监督、检查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有关高校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做好准备、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确保网上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十七、普通高等学校确定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校在渝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平行志愿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左右。若有特殊要求,由招生学校提出书面报告,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三十八、本科一批和高职专科第二阶段实行完全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在分数优先的前提下,按照志愿顺序进行投档(院校端看到的志愿号都是一志愿)。同分数的排序原则:文科排序成绩=总分(统考成绩+投档附加分).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科排序成绩=总分(统考成绩+投档附加分).理综+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不足三位的在前面加0补足。

  其他批次,实行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相结合的投档原则。

  三十九、普通高校录取批次分为:本科提前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二批录取院校;本科第三批录取院校(应用本科计划、独立学院、民办院校的本科计划);高职专科提前批录取院校(高职专科层次的公安、司法、空乘、航海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计划);高职专科第一阶段(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院校的高职专科计划,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校、普通专科院校以及经批准纳入本批次招生的高职专科院校计划);高职专科第二阶段(高职院校的高职专科计划)。预科生及预科直升生的录取随学校相应批次同步进行。

  在录取过程中普通高校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高职专科第一阶段和高职专科第二阶段以及体育、艺术类本、专科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适时通过网上进行二次征集志愿。

  四十、普通高校艺术类录取批次分为:艺术提前批(单独录取院校,下同),艺术本科批,艺术高职专科批。

  四十一、普通高校体育类录取批次分为:本科第一批(重点本科院校、本科层次的专业体育院校计划);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和民办学院的本科计划);高职专科批。

  四十二、各普通高校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投档以及录取新生名单未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批,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结果无效。

  四十三、未经教育部批准和未在招生章程上公布,高校不得在录取时限定男女生比例和外语语种以及其他要求。

  四十四、对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四十五、普通高校在渝招生本科层次不进行补录。高职专科计划如因报到率低,未完成公布计划的,经学校申请,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可以进行补录。

  四十六、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一)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二)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三)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

  (四)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五)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四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一)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2012年按万分之一比例评选,受重庆市教委表彰的市级优秀学生;

  (二)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获国家级、省(市)级表彰,经市教委认定);

  (三)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并获奖者;

  (四)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五)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六)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以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片区、单项邀请赛等除外)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艺术体操、健美操11个项目获集体、单项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或参加以上比赛及项目中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教委统一组织测试合格者(2013年取消网球、艺术体操项目照顾)。

  (七)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四十八、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四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降低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降低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一)少数民族聚居地(自治县、民族乡,下同)的少数民族考生;

  (二)烈士子女。

  五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降低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一)报考市属院校的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

  (二)报考市属院校的获得个人二等功(含)以上表彰的人民警察及子女;

  (三)报考市属院校的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

  (四)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五十一、报考市属院校的农村独生女在各批次控制分数线下5分内视为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五十二、同时符合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有关情形的考生,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三校生类”考生参照执行。预科直升、中职直升考生不享受照顾政策。

  照顾资格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公示严格按照《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照顾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1〕6号)文件执行。

  五十三、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投档线下20分内相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上录取有志愿的考生,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五十四、对生源严重不足的个别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经学校申请,重庆市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经我市批准进行面试的学前教育专业招生,招生院校应在录取前向市教育考试院提供面试合格名单。招生院校根据考生志愿及合格名单录取,未完成该专业招生计划时可适当降分录取面试合格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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