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2012年05月30日
来源:重庆市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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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经费
八十四、考生报考和新生赴校的所有费用,由考生自理。
八十五、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地方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八十六、招生各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八十七、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影响面大,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招生考试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各方,大力宣传,强化管理,严肃纪律。
八十八、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工作预案,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十九、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以及招生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特别要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工作阶段的相关人员和考生的诚信教育。考生在报名、采集相关信息和填写、提交相关材料、相应特征信息的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九十、依法治招治考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选择,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监督制度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防止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要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8号令),严肃处理招生考试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九十一、招生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招生宣传工作中,既要深入细致,又要坚持正确导向。
九十二、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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