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1年05月30日 来源: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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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2号)、《山西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试行)(晋政办发〔2011〕6号)、山西省《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晋招委字〔2011〕1号)的精神和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1.高考报名工作执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晋招考高字〔2010〕17号)文件规定。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由县(市、区)招办负责组织。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其他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负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各县(市、区)招办要按照规定,对所有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材料进行严格认真审核,属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材料要报市级招办复核后报省招考中心审核。

  4.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5.体检工作由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

  6.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省招生委员会在本省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体检医院要在每个考生的体检表上认真填写“报考专业指导建议”中的项目,并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县(市、区)招办提出申请,在省指定的终检医院复查,作出最终裁定结论,并将复查结果填写在复查结论栏内,录取时以复查结论为准。对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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