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1年05月30日 来源: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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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考生档案分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种,高校录取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通信地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纸介质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以及各类照顾考生审核表和随机抽取的部分科目答卷。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档案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必须一致。考生的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纸介质档案的管理采取全省统一建档后,由市级招办密封,县(市、区)招办集中保管的办法。考生被录取后,凭《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招办领取,由考生直接交被录取的高校。被录取考生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负责组建,根据录取学校要求,由考生领取档案并直接交被录取的高校。

  59.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可通过省招考中心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60.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有关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含考生号)名单,于本校规定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内传报省招考中心。我省于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高校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高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3号)规定,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61.由于网络传输等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我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录取期间,招生学校要确保通讯联络的畅通。

  62.在录取工作结束后,本科院校不得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本校专科(高职)计划总量10%的有关高校,可向省招生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含补录专业计划),经研究同意后,省招考中心在未被录取的生源范围内组织考生重新填报专科(高职)志愿进行补录,补录工作一次完成。

  63.录取期间,录取场所实行分批封闭的管理办法,严明录取场所纪律,净化录取工作环境。录取场所设立信访接待室、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违纪问题,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七、招生计划

  64.为了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严格计划执行管理,根据教育部要求,高校在本地和跨省招生来源计划将继续实行网上编制、执行和管理,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核、汇总、分送、调整、执行及相关管理工作均在网上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同时,要制定严格密钥管理办法,确保计划编制、调整、执行工作安全、有效进行。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范围内,征得省招考中心和主管部门的同意,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省招考中心于4月20日从“教育部计划网”下载分送至我省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信息数据库和代码字典库,并对其进行查阅、整理和规范,确定录取批次后通过“山西省普通高校网上计划核对系统”反馈给高校,由高校在网上系统对其进行核对、补充、完善、复核并确认上报。最后将复核无误的本校招生来源计划报表打印并逐页加盖学校公章报送我省招考中心备案。我省招考中心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未经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省招考中心不予接收和公布,未公布的计划不安排招生。招生来源计划一经公布,未经教育部、省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变更。

  八、信息管理

  65.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山西省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要求,高度重视信息管理与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及办法,做到程序要到位、步骤不简化,实现信息采集工作的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要完善信息

  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有关报名、体检、志愿填报等招生工作现场安全操作规定。定期进行信息安全检查,积极防范和依法打击不法分子恶意攻击招生系统及相关数据库,并针对每个工作阶段和环节的特点分别制订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的个人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严禁通过信息发布或传递等谋取非法利益。确保考生信息完整、准确、安全。

  要建立招生信息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从考生原始信息采集到考生电子档案形成各个工作环节的管理,对接触考生信息的所有人员必须分别设定权限,明确责任,不得越级违规操作,严防篡改信息、甚至造假现象的发生。要按照工作权限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追究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或拷贝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和泄露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对违反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泄露信息或篡改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并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清除出招生考试队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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