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11年04月08日
来源:青海招考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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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附则
1.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军事、公安院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年班,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高考考务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2.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及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省招办从录取数据库中注销。
3.本《细则》由省招办负责解释。
4.州(地、市)、县(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将本《细则》全文转发至辖区内有关单位。
附件:1.【对考生的特别提示】
2.《青海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进程表》
【对考生的特别提示】
1.录取期间,招生院校特别是三本、专科院校会打电话征询考生意见,考生必须保证电话畅通(报名信息库中所留的号码),关机、不接听都有可能导致院校退档。
2.省招办按照考生志愿(含“服从”志愿)投档后,考生又要求放弃录取机会让阅档院校退档的,将取消考生在同批次其它院校投档的资格。
3.正式被高校录取的新生,以身份证号进行电子注册。考生审核个人身份证号的机会有三次:报名信息表确认、《准考证》领取后、志愿填报时。待正式录取并向教育部注册后,再出现个别号码错误的,省招办无权再做修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4.一本、二本院校录取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省招办审查并负责邮寄到高校(校本部)的招生办公室,考生到校报到后,首先到大学招办领取本人档案并交到自己所在院(系)。录取后未去高校报到的考生,由本人自行负责与高校联系退档事宜,招生部门不负责这部分考生的退档事宜。
三本、省内预科、专科(含对口高职)及艺术类考生的档案,由考区招办负责审查,考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到考区招办领取后自带到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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