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11年04月08日 来源:青海招考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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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录取

  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组织实施。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高校和省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按照《招生章程》中的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由高校确定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高校负责做好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工作。省招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少数民族考生在同一院校既填报普通班或民族班志愿,又填报预科班志愿的,即所谓的“双跨”志愿。录取时,按照分数、志愿优先的原则,按计算机程序自动投档,由高校最终确定相关考生的录取结果。

  我省按以下程序分批实施录取:

  1.提前单独录取:军队(国防生、飞行员)、公安(警察)院校本科,教育部所属重点师范院校的师范类专业,航海类,体育类(本、专科),艺术类本科,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和外语类院校的小语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经我省批准提前单独录取的院校。

  2.本科第一批:“211”工程院校、“985”院校和经我省批准列入第一批录取的院校(专业)及其少数民族预科。

  3.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专业)及省外少数民族预科。

  4.省内预科:省内院校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限招六州少数民族考生、海东六县及大通、湟中、湟源县农村户口的少数民族考生。

  5.本科第三批: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

  6.艺术类专科,公安类专科(含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公安类专业),专科第一批、专科第二批中的民族班、预科班及藏汉、蒙汉双语班。

  7.专科第一批:本科院校的专科班、独立设置的高等专科学校及经我省批准进入专科一批录取的高职高专院校。

  8.专科第二批:高职院校、本科院校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对口高职”及五年直升班和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普通班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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