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11年04月08日 来源:青海招考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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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志愿选报和建档

  1.高考成绩公布后,上线考生依据分数,参考《招生章程》、体检结论、招生计划选报学校及专业志愿,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表》和《复征志愿表》。

  军队、公安(司法)院校的面试、军(体)检及素质测试在高考成绩公布、考生填报志愿之后进行,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发文。

  艺术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它批次非艺术类院校。但其中的“三校生”只准报艺术类院校,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以校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考生,到考区招办填报《青海省2011年省外艺术院校考生志愿表》,填报时间为6月27日至28日;以省级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艺术类考生,与我省普通类高考生同时填报志愿。

  穆斯林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注意了解所选报的院校是否设有清真食堂,以免录取报到后造成餐饮困难。

  2.本科(一、二、三本)院校复征志愿;专科院校实施平行志愿,再复征志愿,开学之后不补录。复征志愿以电子信息为准,《复征志愿表》不装档案,由考区招办保管。

  3.纸介质档案材料:《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资格审查表》、《体检表》、《志愿表》(均为原件)、照顾条件原件、高中阶段学籍档案、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省级)、跨省借读高中资格审查表(注册表)、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审查结束后原件退还)。

  凡是曾经从省外迁入我省的户口,档案中要装考生及家长从省外迁入我省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从青海转出户口后又重新转回的,还要提供转出青海时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原落户派出所、批准落户的州、县(市区)公安局户口专用章,重点证明迁移手续的真伪和迁移时间。复印件要与原件核对,对篡改、套印者取消考试、录取资格,并报纪检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户籍迁移手续中的“非直系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上变为“直系亲属”关系的、将原迁入身份证号变为青海身份证号的,不予录取,责任由变更部门承担。

  来青投资经商的考生家长要提供在青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完税票据(均为五年以上),复印件由考区招办负责与原件核对并签字后装入档案。

  上述材料缺任何一项不予建档。

  4.电子档案主要内容:包括报名、体检、志愿、成绩、参加国家级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等内容。电子档案内容同其相对应的纸介质档案内容完全一致。

  5.按照统一标准、分类采集、逐级负责的原则,搞好考生信息的采集和确认工作,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报名、体检、志愿等信息一经考生签名确认并进入省级电子档案库,不再作任何修改。考生、家长或有关录入人员必须为自己填报确认的信息承担相应的责任。录取时严格遵循学校志愿优先原则,在考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坚持分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招生部门及高校充分尊重考生志愿,考生本人要对自己所填报的志愿负责,对完成投档程序后又申请放弃本人志愿而要求改录其它院校的,取消其在同批次院校改录或调剂录取的资格,同时将此类考生的行为记入考生本人诚信档案。正式录取后的考生不再换录。

  6.考区必须严格、准时在规定的时间送交考生纸介质档案和考生志愿电子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拖延报送时间。要严格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严守管理权限,确保志愿电子信息安全、保密、可靠。电子志愿信息由考区招办负责收集汇总,全省在同一天上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严禁考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人员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汇总统计甚至泄露、篡改考生的志愿信息,否则将作为严重违纪行为,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作严肃追究和处理。

  七、录取前的资格审查

  1.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77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省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通知》(青政【2008】181号)以及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2008】48号)、省招办《关于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精神,严肃认真地搞好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严查“高考移民”和不符合在青报考条件的考生。 


  2.对考生在青报考条件严格执行“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对来青投资经商、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人员子女在青高考已出台的招生政策规定,要全面准确地予以执行。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化管理原则,做到政策解释到位,审查把关严格,执行政策不走样,确保和谐、有序、稳定。

  3.在资格审查工作中严格执行“四个部门把关负责”制,即:对考生户籍的审查把关由公安部门负责;对考生学籍的审查把关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负责;对照顾加分条件、省外借读高中生的资格及材料审查把关由考区招办负责;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4.在已经报名的考生中,重点审查和处理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已注册省外借读高中生、三地间迁转户口考生的在青高考资格。将不符合条件者已予注册或空挂学籍予以考试的;外省籍考生通过三地户口转移,将户口从省外迁入省内后,又在省内县市区间进行迁移,从中变更原签发地、籍贯、身份证号等原始信息,改变真实身份后在青参加高考的。都要取消录取资格。并按照责任机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做严肃处理。考区招办之间要加强沟通或通过省招办协调,协助开展调查工作。

  5.高考报名库、会考库\注册库、往年高考库、公安部门的户籍库照片等信息要核对,清查不法分子隐瞒真实身份冒充、冒名我省居民、学生信息报考,对有关违纪违规人员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予以报案,依法追究责任。

  6.在非户籍所在地报考的学生,取消录取资格,责任由报名单位承担。

  7.考生不按规定及要求报考,有关中学、考区招办未严格审查,报考结果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取消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本人、中学、考区招办承担。

  8.假户籍、假学籍、假迁移手续等材料不予退还,移交公安、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搭桥”落户、“空挂”户(学)籍、假学籍、替考等行为要做严肃查处,涉及考生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档案材料不予退还。

  9.享受高考加分条件的考生,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市区县)校三级公示后方能认可。5月10日前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5月20日前报省招办。报名结束后才取得加分条件的,由考区招办负责向省招办补报,补报时间不能超过6月6日(高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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