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1年04月01日 来源: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
二维码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八、入学复查及户口事宜

  新生入学后,高等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犯有关法规法纪的考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已被录取的考生,应按高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关于户口问题,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