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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1年04月01日
来源: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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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入学复查及户口事宜
新生入学后,高等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犯有关法规法纪的考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已被录取的考生,应按高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关于户口问题,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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