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09年06月02日 来源:河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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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录取

  ⒈录取组织工作和录取批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录取工作分段分批次进行,第一段为本科提前批(A、B)、本科一批、本科二批;第二段为本科三批;第三段为专科提前批、专科一批、专科二批;第四段为专科三批。

  对口本科批随本科二批录取,对口专科批随专科一批录取。

  单招批中的保送生、体育单招、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等学校和专业的录取,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进行。

  ⒉录取原则和方法

  录取工作要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高等学校必须按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按照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根据平行志愿不能续发档案的特点,为最大限度保障考生利益,建议学校调档比例掌握在110%以内,如高校未按时上报调档比例,省教育考试院将按105%掌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高等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教育考试院向各有关高等学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等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调整方案和调档比例。同一批次内所有高等学校在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教育考试院开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各高等学校实际招生计划数和最低投档分数。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河北省相关规定向招生学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教育考试院所规定程序和时间,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经联系与沟通后仍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我省将依据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录取时我省按志愿顺序向高等学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先提供第一志愿考生电子档案,高等学校一志愿录取后,若未完成计划,实行征集志愿录取,不进行调剂。

  高等学校录取时,要正确处理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当同批录取控制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不足的高等学校,经学校申请,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体育、艺术专业录取,具体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办理。招收蒙语考生的专业,根据省定控制线,按蒙语语文和文化课总成绩之和排序,参考考生志愿投档,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对口招生生源不足时,则将剩余计划就地转为普通招生计划。

  指标到市招生的专科专业,由所在市招生委员会在省定最低控制线上确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和录取办法。

  欢迎部属和省外高校在录取时向我省增加计划。高等学校追加计划时,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换录。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等学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⒊允许增加分值的项目和要求

  录取中允许增加分值的项目分为教育部和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项目两部分,增加的分值在教育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招生委员会确定。

  ⑴教育部确定允许增加分值的项目及分值

  第一类,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经省专项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增加20分;

  ②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省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增加10分;

  ③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增加10分;

  第二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0分;

  ②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青年增加10分;

  ③烈士子女增加20分;

  ④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

  ⑤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

  ⑵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确定允许增加分值的项目及分值

  第一类,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且在报考当年经省专项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增加20分;

  ②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省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增加10分;

  ③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者(如同一获奖项目有多人合作完成,只取前三名)增加5分。

  第二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省授予“教育世家”称号的教师直系子女报考师范院校的增加20分;

  ②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增加10分;

  ③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5分;

  ④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初检合格学员增加10分;

  ⑤侨眷高知子女增加10分。

  第三类,对口招生除参照执行以上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口考生报考对口招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获省教育厅等五单位共同表彰的“创业明星”称号的对口考生增加20分;

  ②全省职业学校技能比赛获一等奖的对口考生增加20分。

  符合增加分值条件的考生需按规定时间交验相关证明或证书。同时具备上述几项增加分值条件的考生,允许增加的分值不能累加,考生只能选择其一。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按考生允许增加的分值增加分数后投档,由招生院校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审查确定是否录取。

  4.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5.关于优秀回国人员子女、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职称人员子女的照顾问题,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6.录取信息确认

  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等学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之一。同时须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等学校还须附加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省教育考试院对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专科层次是否补录,由省招生委员会视新生报到流失情况而定。

  省教育考试院和高等学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和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九、定向就业招生

  省内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按省政府规定执行,部委属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 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提档,由高等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十、特殊类型招生

  部分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高等学校和部队院校、公安院校的招生,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等招生办法,以及港、澳高等学校在内地的招生,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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