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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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
⒈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资格: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其中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应符合省教育厅规定的会考成绩要求;
⑶身体健康。
⒉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具备对口招生报名资格: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综合高中毕业;
⑶身体健康。
其中,旅游专业要求男身高1.70 米以上、女身高1.60米以上;学前教育类只招收职业高中学前教育类专业或中等师范学校的应、往届毕业生。
“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只限报考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国矿业大学等高等学校对口招生。
⒊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⑴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⑶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⑷外省在我省借读的和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外省籍等户籍不在我省的考生;
⑸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⑹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⒋报考科类有: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对口招生;艺术文、体育文考生可兼报文史专业,艺术理、体育理考生可兼报理工专业。
我省组织联考的艺术类专业类别有:声乐、器乐、舞蹈、美术、编导和播音主持。
对口招生报考专业类别有:旅游类、服装类、财经类、农林类、畜牧兽医类、机械类、电子电工类、建筑类、计算机类、烹饪类、医学类、化工类、采矿及安全工程类、学前教育类。考生应根据自己所学专业选择相应的专业类。
⒌按照教育部要求,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和向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下列考生均须在省指定的报名点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或对口招生报名:
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文化课统一考试的考生;
⑵参加对口招生全省统一考试的考生;
⑶参加外国语言文学类(非英语)专业、保送生等单独招生的考生;
⑷其他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或备案的考生。
应届高中毕业生到户口所在地招生办指定地点进行报名;也可由就读中学集体组织报名。
社会考生必须到户口所在地招生办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在民办学校就读的考生除外)。
在民办学校就读的社会考生在户口所在地招生办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在异地民办学校就读的社会考生,因特殊情况确需跨市报名的,须经借读地设区市级招生办同意后可以在借读地报名;市内跨县是否可以借考,由各设区市级招生办确定。
报考体育单招(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其户口所在地招办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获得考生号后,按规定时间到招生高校报名、测试。
报考天津工程师范学院、河北农业大学、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的考生可按学校招生简章到学校指定地点报名。拟参加全国文化统一考试的考生还需在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办理统考报名手续。
在河北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台湾籍考生可在居住地市级招生办报名;在河北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也在居住地市级招生办报名。
河北省户口在外省借读或外省户口在河北省借读的考生,应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加统考。
⒍报名时间全省统一规定,于2008年12月1日至13日进行。有关要求按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9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冀教考普[2008]31号)执行。
7.报名时报名点必须告知每名考生《考生守则》和《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并要求考生签订《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诚信承诺书》,促使考生自觉遵守考试规则。
8.考生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由市、县招生办负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
9.优惠照顾考生审核工作于2009年5月18日至19日进行。市、县招生办须将享受优惠照顾的考生名单于5月31日前向社会集中公示,集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未经公示的,市、县招生办不得上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生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示期间,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面试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⒈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应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对于隐瞒“既往病史”或入学复查与高考体检有出入而不符合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当时知道结果的应立即提出申请复查,非当时知道者应于知道本人体检结果5天内向当地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经体检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复查,体检结果以复查后的为准。如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应于接到复查结果后15日内通过当地招生考试机构逐级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查申请,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作出最终裁定。
体检结束后,市、县招办应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为考生填报志愿提供准确的依据。
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部队院校的面试和身体复检以及公安院校的政审、体能测试和面试工作具体按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办理。其他有面试等特殊要求的高等学校的面试等工作按有关文件执行。
各高等学校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招生体检、面试的有关规定,不得改变体检、面试标准,未经教育部或省招生委员会批准不得组织面试。
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档案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⑵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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