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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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定向就业招生
1.部分高等学校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报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招收少量定向就业生。有关高校要将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定向就业协议签定等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布。
2.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招生,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区生源范围。
3.高等学校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之前,须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就业招生。
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有关政策一旦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考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4.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就业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只择优录取第一院校志愿且有定向就业招生专业志愿的考生,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若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定向就业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定向就业招生,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等办法。对高等学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少数民族定向招生,学校先按招生计划择优(不分民族)录满非定向招生部分,再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少数民族定向招生部分。
6.大连市长海县的定向招生,可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下,以能跟班学习为原则,适当降低分数,择优照顾录取若干名。
7.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参与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有关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十二、体育、艺术院校(专业)招生
1.体育院校招生仍实行联合招生。考生报名、文化考试、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综合素质评价、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组建档案等工作由各市、县(区)招考办负责。体育专业考试委托沈阳体育学院负责实施。
2.艺术院校实行单独招生。考生文化课报名、考试、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综合素质评价、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组建档案等工作由各市、县(区)招考办负责。辽宁省2009年美术类、音乐舞蹈类、戏剧影视艺术类、广播电视艺术类专业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参加以上类别艺术类专业录取的辽宁省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辽宁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没纳入到辽宁省艺术类专业统考范围内的专业,仍由招生院校单独组织专业考试,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县(区)招考办参加艺术类高考报名,持报名点下发的专业考试准考证到有关高等学校指定的地点参加专业考试。
辽宁省域内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的艺术类专业招生,除沈阳音乐学院、鲁迅美术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外,属统考范围内的专业均须采用省统考成绩,按省统考成绩录取。沈阳音乐学院、鲁迅美术学院,在我省统考范围内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必须在省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省外高等院校在我省招收艺术类考生,在我省统考范围内的专业,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及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均须使用辽宁省统考成绩,按辽宁省统考成绩录取,不得再组织校考;其他本科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直接使用辽宁省统考成绩,也可在辽宁省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
2009年我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分别划定本科专业和专科专业合格线。按照教育部规定考生的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本科合格后,才有被美术类本科院校(专业)录取的资格。
3.艺术类本科批次同普通类提前批次同时录取。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在普通高职(专科)批次录取开始前录取。体育类专业和普通类专业相应批次的前一批次同时录取(即体育类第一批本科和普通类提前批同时录取,体育类第二批本科和普通类第一批本科同时录取,依次类推)。考生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志愿录取优先。体育、艺术院校招生工作规定另行公布。
十三、高职院校招生
高职院校按招生计划分别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须参加全国统考,具体办法与普通高校招生办法相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省组织的统一考试,时间与全国统考时间相同,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十四、香港、澳门高校招生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澳门地区5所高校在辽宁省招收自费本科生、预科生,香港地区12所高校在辽宁省招生。具体招生办法另行公布。
十五、沈阳农业大学招收有实践经验人员的试点工作
沈阳农业大学继续试行招收具有实践经验人员的试点工作。报名条件: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户口在县或县以下,身体健康,婚否不限。试点招生专业两个,会计电算化专业(为海城市培养)和供用电技术专业(为省农电局培养),其中报考供用电技术专业的考生需在辽宁省农电系统工作两年、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下。加试专业综合技术知识课。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十六、其他类型招生
部分高等学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工作要求
1.各市、县(区)都应按教育部要求,分别成立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的共同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2.积极做好高等学校招生宣传工作。根据招生进程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方案。要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的协调配合;牢牢把握舆论主动权,积极引导舆论导向;对突发问题的处理过程、结果及宣传要系统研究,一并进行。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是落实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区)及高等学校要根据教育部、省招考委的有关规定做好落实工作。
4.加强招生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考风考纪管理力度,做好试题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提高评卷质量,净化录取场所,为考生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加强招生队伍建设,完善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发挥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考试的监督作用,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案件,维护考生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高校招生和教育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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