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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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卷
1.高考考生答卷的评阅(简称高考评卷)工作,在省招考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招考办与有关高等学校组织承担。
2.承担评卷任务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评卷学校)所需评卷经费实行承包办法,由省招考办按标准支付给评卷学校使用,以保证评卷工作顺利进行。
评卷学校要做好网上评卷的准备工作,按照网上评卷的要求切实做好评卷场地、评卷设备、评卷系统网络安装和电力保障等各项准备工作。
评卷学校要做好评卷人员的选聘,评卷人员以有较高本学科业务水平的高校教师为主。参加评卷的教师应思想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年龄适中,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
评卷学校要切实做好评卷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制约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控,确保评卷质量和安全。
评卷学校要组建各学科专家组,根据各学科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进行试评的基础上,结合各题目的难易度、赋分要求及考生答题等具体情况,在确保评卷工作公正的原则下,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分工作细则及评分误差控制方案,报请评卷学校高考评卷领导小组审批、省招考办备案后,方可正式进行高考评卷工作。
评卷学校应按规定对试卷进行二次或三次评阅,分值误差超过误差控制值的试卷由相关题组业务负责人进行最终评定。评卷过程中各题组业务负责人应随时参照评卷系统提供的“个人复评评卷及个人复评误差数”等数据对本题组评卷教师所评试卷进行复查,对掌握评分标准过严或过宽的评卷教师予以提示,对不能很好掌握评分标准的评卷教师应酌情予以清退,确保评卷质量。
评卷学校在评卷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将试卷评阅的有关数据送交至省招考办。
3.省招考办将组织人员到各评卷点对评卷工作进行检查、督察,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4.省招考办根据教育部和省招考委的要求,按照《普通高考成绩数据校验及管理办法》完成每科试卷分数校验、合成工作和各科试卷总分的校验、合成工作及各项数据的统计、校验工作,并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做好高考成绩数据的备份工作,确保高考成绩结果准确和数据安全。
5.为提高高考评卷工作信誉,增强工作透明度,继续实行允许考生查核高考分数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6.考生高考成绩以省招考办打印并下发的成绩通知单为准。
六、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1.高等学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考委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高等学校须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2.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的办法,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有关高等学校要公布本校有关保送生、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外语非通用语种单独考试、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单独考试等招生类型的工作程序、日程安排及录取办法等。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今年我省对域内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仍实行现场办公、集中审核的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公布)。经审核备案后的招生章程有关高等学校不得擅自更改,省招考办将向社会及考生公布。
七、招生来源计划
1.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网上管理系统专用软件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2.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于4月15日前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办。
3.各有关高等学校于4月15日前向省招考办报送加盖学校校章并已经教育部备案的计划备案表,并按照省招考办的工作安排及时核对招生计划及相关信息。具体要求见辽宁省招考办关于高等学校报送2009年招生计划的通知。省招考办负责在《辽宁招生考试》杂志上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和相关信息。
4.未经教育部分送和省招考办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一律不安排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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