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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09年04月17日 来源: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

  十八、录取手续与录取信息查询

  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打印录取考生名册,加盖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将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可按《准考证》上公布的查询方式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和其他相关录取信息。

  十九、新生入学报到及对不报到新生的处理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上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二十、新生入学费用

  考生报考所需一切费用、录取后的赴校费用、入学学费等,由考生本人自理。普通高等学校对入学新生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确定。

  二十一、新生户口迁移

  区内高等学校招收的区内新生,按内政办发〔2001〕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公安厅等5部门关于改革我区大中专院校(技校)新生户口迁移办法意见的通知》执行。

  我区考入区外高等学校的新生,户口迁移仍按现行户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考生纸介质档案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由所在学校提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档案。

  (一)考生的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报考档案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或在职职工档案等)两部分。考生报考档案由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管理(保存至次年3月31日),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档案(或在职职工档案等)由考生原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等)负责管理。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原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等)领取本人学籍档案(或在职职工档案等)后交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核实录取结果,如果录取结果与考生所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显示一致,则将考生报考档案和学籍档案(或在职职工档案等)装入《考生档案》袋密封后交考生本人;否则,不予向考生提供考生档案。考生档案由考生本人携带,入学报到时交录取学校。

  (二)考生纸介质档案应具备如下材料:

  1、档案袋;

  2、《考生报名登记表》;

  3、《考生预报名表》

  4、《体格检查表》;

  5、符合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在职职工档案);

  7、《体育考试成绩登记表》(针对体育类考生);

  8、《外语口语测试成绩登记表》(针对参加外语口试的考生);

  9、《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10、《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高等职业院校技能考核表》(针对参加高职招生单独考试的考生)。

  其中,除第7项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均属考生报考档案的范畴,由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建立并负责管理。

  二十三、新生入学复查

  为了确保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假通知书对考生进行诈骗。特别要与已下载的考生电子档案有关信息(尤其是照片信息)进行认真核对,严防冒名顶替,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入学资格。各高校要将经查实的违规取得录取资格需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的考生的相关信息通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同时将其纸介质档案退回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二十四、其他

  (一)对考生、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有关条款执行。

  (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保送生、免试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部分高等学校单独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等,按教育部和我区有关规定及实施办法执行。

  (三)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五)统考考务工作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及我区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六)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属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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