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生对象和报名资格
(一)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在我区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经技能考核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下同)应往届毕业生具备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考试报名资格。
(二)下列人员不具备报名资格: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4、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5、本人户口不在我区者。
6、父母户口不在我区,截至2009年4月1日,本人户口迁入我区未满两年者或在我区实际接受高级中等教育(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未满两年者。
7、普通高中在校生和应往届毕业生、技能考核不合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不具备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考试报名资格。
8、本年度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完成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的考生。
二、报名
符合报考条件,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人员(包括统考生、保送生、免试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践青年、职教师资、民航和空军招收飞行员考生、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部分外语类专业(非英语)单独招生、残障考生单独招生、少年班等)均须按时在其户口所在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报名。未报名的人员不予安排考试,不予录取。
在中国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我区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全部实施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1月5日至20日。有关网上报名的办法和规定等按《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信息采集方案》和《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实施办法》执行。报名过程中,由于本人校对、确认不认真或委托他人签字确认造成信息错误,影响考生参加考试、录取以及录取院校注册等的,责任自负。
凡符合增加分数投档、降低分数投档及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必须交证明材料并经资格审核认定后生效。
考生报名时每人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报考艺术专业、体育专业的考生以及参加外语口试的考生另缴专业考试费)。
各盟市招生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所属各旗县(区)招生委员会开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负责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及信息采集、确认等环节的管理和公示,会同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联合审查户籍、民族等特征信息,详细比对校验考生信息,认真核准考生信息。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贯彻高校招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重要内容。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接受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在考生报名时进行,考核结果填入《考生预报名表》。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要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凡因考生本人隐瞒其既往病史而造成的遗留问题,责任自负。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暂行)》进行。
五、核发《准考证》
具备报名资格的人员履行完报名程序后,由旗县(区)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发给《准考证》。
为表明考生本人的诚信品质,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字,签字后的《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由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装入考生报考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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