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2009年高等艺术院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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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录取
录取工作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实行“学校负责,招考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各招生院校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全省统考的专业考试成绩,录取时在本省同类专业中通用。但音乐学、美术学及艺术设计的专业考试成绩互不兼用;统考专业考试成绩和非统考专业考试成绩也不得兼用。
对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考生,录取规则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
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专业本、专科(高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的分数线须在录取前报生源所在省级招考办备案并通过本校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
除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外,其他招生院校对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要求,按生源所在省级招考办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专科(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各省(区、市)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线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一般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的统考数学成绩全部计入其文化考试成绩总分。
文化考试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划定。
录取的各种照顾政策,按《云南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对个别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统考专业成绩总分前10名,主科前5名;非统考专业成绩总分前3名)的考生,若文化成绩略低于录取分数线,由学校集体讨论提名,并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可破格录取。
兼报文史类或理工类的考生,如所报艺术类专业志愿不能录取,而文化成绩又达到文史类或理工类最低录取分数线时,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可转文史类或理工类专业录取。
艺术院校(系科)录取工作分3批进行:(1)省外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的高等艺术院校(系科)录取(不含独立院校、民办院校)。(2)本科院校本科专业录取;独立学院及民办院校本科层次录取。(3)本科院校专科专业和专科院校录取。
六、加强领导、加强宣传和严肃招生纪律
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是整个招生工作的组成部分,其招生工作环节多,各招生院校和各级招考办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严格管理,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
为切实做好艺术类招生工作,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招考办成立艺术专业招生组,负责全省招生工作。
各级招考办和招生院校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艺术专业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工作,使考生、家长和社会都了解各项招生政策和方针,保证艺术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编制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的招生学校,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可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向招生学校投档,投档比例由省级招办与有关招生学校确定。招生学校必须在各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招生学校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对校考组织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学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省级统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应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处理。省级招办负责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有关招生学校须将其违规情况书面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由省级招办取消其当年所有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各级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的各项制度和政策,坚持原则和标准,排除不正之风的干扰,确保考生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竞争。决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舞弊和弄虚作假,若有违纪行为,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处罚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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