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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2006年自主选拔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旨在切实选拔综合素质高、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逐步改善以高考分数为唯一选才标准的录取制度,探索多渠道、多元化选拔录取模式。自主选拔录取在政府的宏观指导、学校自我约束和社会有效监督下选拔优秀学生。

二、招生对象及范围

招生对象:具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招生范围:湖北、河北、山东、河南、江西、湖南、福建七个省份。

三、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

1)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具有保送生资格者;

2)高中阶段参加全国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个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得省级赛区三等奖及以上者;

3)在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等级荣誉称号者(含省级);

4)重点中学推荐的综合素质好且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5)高中阶段,在某一学科或某一方面(如科技发明、公开发表科技论文、文学创作等)具有特殊专长或在我校所设学科的某一专业具有培养潜能者;

四、招生程序

1、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于2006116­2006310日(以邮戳为准)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武汉理工大学自主选拔录取申请表》。由所在中学签署推荐意见,确认其在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发展情况以及获奖、特长等证明材料。连同高中阶段主要获奖证书复印件、公开发表作品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寄至我校招生办公室。

通信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205号武汉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430070     咨询电话:027-87859017    传真: 027-87858437

网址:http://public.whut.edu.cn/zhaosheng/index.asp

2、考核:学校招生办公室对中学推荐的考生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并将考核的时间及安排通知考生。考生在接受考核时应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面试等相关测评、考核后,提出候选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入选考生名单。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在考生所在中学和我校招生网站上公示。同时,报送生源所在省级招生办公室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3、录取:

1)入选考生均须参加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

2)学校对通过先期考核和公示、高考成绩符合要求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上满足录取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

五、监督机制

1、学校在自主选拔录取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做到报考条件明确化、工作程序规范化、选拔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

2、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3、中学及学生本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申请和推荐工作。推荐材料必须属实,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被推荐学生的被选拔资格,并通知相关中学。

六、本办法由武汉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