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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2010年自主选拔录取简章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为选拔具有创新精神、专业培养潜质、综合素质高的优秀高中毕业生, 2010年我校面向全国开展自主选拔录取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身心健康,品学兼优, 具有201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中毕业生,可以报名申请:

    1、高中阶段参加全国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个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2、高中阶段获得地(市)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以及在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受到地(市)级及以上表彰者;

3、高中阶段,在某一方面(如科技发明、公开发表科技论文、文学艺术、文艺表演等)具有特殊专长或在我校所设的某一学科具有培养潜能者;

4、综合素质高、德智体全面发展,获我校优质生源基地或重点中学推荐者。

二、报名程序

2010年我校自主选拔录取报名工作采取网上报名与书面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由本人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申请,具体报名程序如下:

    1、网上报名

考生进入“武汉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zs.whut.edu.cn)的自主选拔录取网上报名系统,先查看报名须知,然后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成功后即获得网报号和打印申请表,网上报名时间截止到2009122512

    2、寄送材料

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必须在20091225(以发件日邮戳为准)前将以下申请材料装订邮寄至我校招生办公室(建议以快递方式),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1)《武汉理工大学2010年自主选拔录取申请表》(在报名系统中打印,贴近期免冠1寸照片)。考生所在中学应对申请表中学生的成绩、年级排名和获奖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保证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并按要求写好相关意见,加盖中学公章。

2)本人高中阶段全部获奖证书复印件、公开发表作品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初审的考生须在笔试报到时携带原件并进行查验)。

3)凡以中学推荐条件报名的考生须另附中学校长的书面推荐信(加盖中学公章)。

三、初审与考核

1、初审

学校将组织专家对收到的考生报名材料进行初审,确定通过初审的学生名单。2010111日前在我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通过初审的学生名单。

2、考核

学校将对通过初审的学生进行考核,考核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考核内容包括笔试、心理素质测试以及综合素质和特殊专长考评。

笔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知识。语文、数学、英语每科各占100分,满分为300分,考试范围不超过高考考试大纲;综合知识测试满分50分,主要考察考生的知识面与视野。心理素质测试不计分值,作为考生能否入围的重要参考。学校将根据考生提交的各种经过核实的报名材料进行考评,给出考生综合素质和特殊专长的成绩,满分为50分。

3、认定

学校根据考生的笔试成绩、综合素质和特殊专长考评成绩确定自主选拔录取入围资格考生名单,并按照成绩将入围考生分为A(优秀)、B(合格)两档。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名单将在武汉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公示,并报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办备案,同时通知考生所在中学。考生可登陆报名系统查询。

四、录取办法

1、获得我校自主选拔录取A档入围资格的考生,第一志愿(平行志愿第一顺序)报考我校,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政审体检合格,专业服从调剂,我校将给予录取;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线,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

2、获得我校自主选拔录取B档入围资格的考生,第一志愿(平行志愿第一顺序)报考我校,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政审体检合格,专业服从调剂,我校将给予录取;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线,在填满高考专业志愿表的前提下,满足其专业志愿。

五、监督机制

     1、学校在自主选拔录取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做到报考条件明确化、工作程序规范化、选拔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接受社会监督。

     2、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

     3、中学及考生本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推荐和申请工作,推荐和申请材料必须属实,考生所在中学应在校内张榜公布入围我校自主选拔学生名单。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该考生的被选拔资格。

六、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205号武汉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武汉理工大学马房山校区东院武工楼一楼)

    邮编:430070  

    咨询电话:027-8785901787858399

    传真:027-87858399

七、其它

1、本办法由武汉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若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级招生机构2010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以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