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潍坊学院2011年普通高等教育
招生章程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障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要
第一条 学校全称:潍坊学院 学校代码:11067
第二条 学校校址: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5147号
第三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国有公办、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概况
潍坊学院是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组建的一所公办全日制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已具有60年的办学历史。学校坐落在世界著名的风筝之都、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山东省潍坊市,地处渤海之滨,临胶济铁路和济青、潍莱高速公路,风光旖旎、交通便利。学校现有主校区和西校区两个校区。学校具有优越的办学条件和雄厚的师资力量,是学子求学成才的良好选择。2011年,学校将面向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计划招收普通本、专科生6050人,其中本科4880人、专科1170人。
学校现占地面积180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省级“花园式单位”;现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67亿元;建有集文献借阅、信息咨询、文献检索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数字化图书馆,馆藏图书323万册;建有反映地方悠久历史文化的文化名人馆、古籍馆;建有高标准的大型体育运动场和多功能体育馆;建有不同专业特色的现代化的各类实验室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网络中心;建有北海文化研究院、山东半岛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量子物理与量子信息研究所、微尺度研究所、比较文学研究所等38个研究院所和山东省民俗文化产业开发研究基地等集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于一体的220余个校内外教学实践基地;建有先进的校园网络系统,是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潍坊地区网络中心、全国教育信息化理事会副理事长单位。
学校现有教职工1732人,其中专任教师1178人,博士、硕士893人,高级职称人员543人,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45人;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刘以训、刘振兴、肖纪美、钱逸泰、许绍燮、束怀瑞等院士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160余人任学校特聘教授或兼职教授。学校现有23个教学院(部),开设57个本科专业,涵盖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农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和艺术学10大学科门类,全日制普通在校生20000余人,还有来自日本、韩国、捷克、俄罗斯等10余个国家的留学生在校学习,已经形成了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多门类、多学科、多层次、多形式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了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八条 潍坊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省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九条 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录取信息公布等工作均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或个人进行。对以潍坊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公布
第十条 我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声讯电话等规定途径公布,同时我校将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考生也可致电我校招生办公室咨询。各专业招生计划在实际录取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将根据报考等情况进行调整,各专业具体录取结果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我校将按录取新生高考信息中的通信地址和收件人寄发录取通知书。
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舞蹈表演三个专科专业安排在西校区,其余专业安排在主校区。
第十一条 2011年,我校面向山东、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9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本科生4880人,面向山东、河南2个省招收专科生1170人。
第四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二条 报考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体检合格,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五条 录取办法:根据省招办下发的投档单,一般专业按照文化课成绩自高分到低分录取;艺术、体育类专业将按照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择优录取。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具体录取办法如下:
1、山东省艺术体育类考生:⑴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体育教育、美术学、艺术设计、动画8个本科专业以及广告设计与制作、艺术设计2个专科专业,在投档考生中分专业(方向)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⑵社会体育本科专业、音乐表演专科专业和舞蹈表演专科专业,在投档考生中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2、外省艺术体育类考生:⑴美术学、艺术设计、动画3个美术类本科专业在外省组织专业校考;录取时在投档考生中先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我校专业校考成绩计算折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专业校考成绩均按满分750分折算)、再按折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中美术学和艺术设计2个本科专业的折合成绩按专业成绩占70%、文化成绩占30%计算,动画本科专业的折合成绩按专业成绩占30%、文化成绩占70%计算。⑵音乐学本科专业和音乐表演专科专业录取时在投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说明:我校在云南省组织音乐类专业校考,湖南、河南、四川、江西、新疆5个省份不组织音乐类专业测试。⑶体育类专业承认各省专业统考成绩,我校不单独组织测试;录取时体育教育本科专业在投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社会体育本科专业在投档考生中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专业成绩:对于音乐、美术、体育等艺体类专业的专业成绩,凡我校组织校考的专业以我校校考专业成绩为录取依据。凡我校未组织校考的专业,均使用考生所在省的统考成绩或联考成绩;若考生所在省无统考或联考的,则承认在该省招生的同层次院校的专业考试成绩。
第十七条 按各省份的投档志愿顺序依次办理录取手续,即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再录取后续学校志愿考生,第一学校志愿不满时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进档考生报考的专业志愿不平衡时,我校将根据报考、实际教学等情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于进档考生在专业分配时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即“专业志愿清”)原则进行;若无法满足某考生报考专业,服从专业调剂者,将其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身体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校后将进行体检,入学体检不合格的新生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录取新生中有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教育厅从严惩处。
第十九条 外语语种:我校英语专业、日语专业、法语专业、朝鲜语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软件外包专业方向、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统考外语语种限为英语,上述专业对英语口试成绩不做要求;其余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条 加分、降分和优先录取办法根据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男女生比例:一般专业不限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为便于组织教学,舞蹈学(体育舞蹈)本科专业男女生的录取比例为1:1。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录取规定和我校上述有关录取原则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和高考档案、核对新生指纹、体检等措施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者或违纪舞弊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教育厅从严惩处,新生所交学杂费概不退还。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费:学生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实际学习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由于违纪舞弊等被取消入学资格或勒令退学者,所交学杂费概不退还。
第五章 收费标准和奖贷措施
第二十五条 收费标准:按教育物价部门审批的统一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若招生当年物价部门收费标准有变,学校将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具体如下:文史类专业:3400元/生/年;理工类专业:3600元/生/年;外语类和体育类专业:48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12000-15000元/生/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外包)为12000元/生/年,通信工程(物联网)为13800元/生/年。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热门专业,其学费收费标准上浮10%。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800—1200元。
第二十七条 奖贷措施:学校建立了助学奖学金制度,设有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助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以及社会组织及个人在学校临时设立的各种助学奖学金等;专门成立了助学中心,完善了勤工助学等制度,帮助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并在校内设有多个岗位;按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协助其在生源所在地办理助学贷款手续。另外,我校还设立了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制度,用于一次性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六章 学历证书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成绩合格,颁发潍坊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专业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潍坊学院2011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潍坊学院负责解释。
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照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http://www.sdpec.edu.cn;http://gaokao.chsi.com.cn 。
学校地址:主校区: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5147号 邮编:261061
西校区:山东省潍坊市友爱路1979号 邮编:261021
学校网址:http://www.wf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b.wfu.edu.cn
招生办公室电话:0536-8785173
招生监督电话(传真):0536-8785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