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13 08:19
毕业生就业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取得我校学籍,并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南京警察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给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并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其中,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原则上报考地方公安机关职位;面向海关缉私部门入警就业的,限报考海关缉私部门职位;面向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限报考长江航运公安机关职位。
招警统一考试合格的毕业生,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地方公安机关或相应垂直管理单位工作,具体规则由相关单位会同政策主管部门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