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批次的安排
第六章 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校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各省(区、市)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我校在未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确定调档比例。
第二十四条 对于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论均合格,并符合我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我校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招生计划,按照进档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依据考生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作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我校在进行录取及确定录取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
(一)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成绩。
(二)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三)在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和数学2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符合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6条、第47条所列情形的考生,有关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予以加分投档的,我校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并确定录取专业。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和有特殊录取要求省(区、市)的录取规则为:
(一)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市),报考公安学类专业(包括治安学、侦查学、公安情报学、公安管理学、警务指挥与战术(特警方向)、警犬技术,下同)的考生须选考思想政治科目;报考公安技术类专业(包括网络安全与执法、数据警务技术、刑事科学技术、刑事科学技术(视听技术方向)、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技术,下同)的考生须选考物理和化学科目。
(二)在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市),报考公安学类专业的考生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再选科目必须选考思想政治;报考公安技术类专业的考生首选科目必须选考物理,再选科目必须选考化学。
(三)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八条 我校根据有关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在学校网站提供录取信息查询,制作考生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要求,开展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
第二十九条 我校公共外语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非英语语种新生将编入低起点英语班开展教学。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我院在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加分分值不得超过20分。若同一考生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我院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
对进档考生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中“优先录取”和“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有关规定,“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的同分排序规则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5、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6、普通高级中学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