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批次的安排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特别提示:我校医学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各专业及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应用心理学专业不招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考生。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今后从事医疗业务的考生不宜填医学类专业。
1.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
2.康复治疗学(中外合作办学)、护理学(中外合作办学)、医学影像技术(中外合作办学)3个专业均为全英文教学,录取时要求考生英语高考成绩达到满分的70%以上(含70%)。其他专业录取时对考生单科成绩不设限制。
3.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试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4. 录取过程中,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具体如下:
(1)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2)当投档分数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生源地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高考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最高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次高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3)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录取且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时,新高考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政策允许专业组内调剂的,在专业组内随机调剂至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随机调剂至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5. 内蒙古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录取。
6.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原则上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录取时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
7. 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考生,且志愿优先。考生录取入校后,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
民族预科学生主要招收海南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省属中学少数民族考生;生源不足时,可在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80分内,择优录取投档我校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省属中学少数民族考生的档案;经降分录取后生源仍不足时,在同批线上择优录取投档我校的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海南医学院本科转专业管理规定
为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根据高考招生改革及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对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章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生自愿申请,各专业择优选拔。
第二条 按普通高考招生类别,学生不能跨招生类别转专业,如文史类学生不能转入只招理工类考生的专业。高考改革后不分招生类别省份招录的考生不受此限制。
第三条 在本科层次内,同一批次学生可以互转,高批次录取学生可转入低批次专业,低批次录取学生不可转入高批次专业。专业具体批次以当年在海南招生批次为准。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各专业转出人数控制在报到人数的10%以内;各专业转入人数由各二级学院根据招生计划数、实际报到数及教学实际需求每年确定报送。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1次。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六条 新生入学满一个学期;大二学生只能申请降级转入大一招生专业。
第七条 政治表现好,思想品德操行合格,遵纪守法,勤学敬业,富有上进心,身体满足转入专业的要求;
第八条 课程要求:
(一)学生申请转专业前所修必修课程、专业限选课程全部合格;
(二)学生入学后所修读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专业的前30%。
第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受第八条的限制: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医学类专业招录的学生转入非医学类招生专业。
第十条 参军入伍服役期满复学申请转专业者,不受第三、第四和第八条限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二)专科升入本科、免费定向招生、特长生招生者;
(三)在校期间违反校规,考试严重违纪或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第三章 转专业的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转专业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海南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二)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三)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其培养要求按新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若等同或高于转入专业课程学习要求的,可向教务处申请免修;学生转专业前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班级已修完的课程,需向教务处申请补修。
(四)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后方能毕业。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四章 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办理程序如下:
(一)二级院系向教务处报送各专业转出、转入学生数比例,经批准后执行。
(二)符合条件且有意向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二学期第一周向所在二级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及《海南医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逾期不予办理。
(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所在二级院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查、讨论拟转出学生相关材料,确定符合考试条件的学生并签署意见,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学生材料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于第二周周末组织符合条件学生参加转专业综合考试(主要考核英语和综合能力),按学生综合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专业调整名单,提交主管校长审批后公示三天。
(六)教务处第三周内将确定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发文公布。
(七)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教务处向海南省教育厅报送相关材料备案,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和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学籍信息异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级新生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高职专科、成人高等教育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