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要求
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
(一)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男性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5.外观: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外观不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等),无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 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 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无文身。
6.其他:血压、心率正常,嗅觉正常,两耳听力正常,无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
吉林省公安厅将委托监督具有二级甲等以上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体检工作,有关医疗机构将参考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高考体检材料,对考生申报的患病经历等情况进行审查,并组织对考生身高、体重、外观、血压、听力、嗅觉、视力和色觉等重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在此基础上综合作出体检结论。考生对现场检查项目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场内申请复核一次,场内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考生离场后不予复核。
(二)面试。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具体标准为:
1.报考动机端正,对从事公安工作有个人主观积极愿望;
2.言语表达清晰,无口吃、嗓音明显嘶哑等;
3.无肢体功能障碍、下蹲不全、步态异常等。
(三)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引体向上动作标准:受测试者一律采取正握杠,双手开度与肩同宽或略宽于肩,直臂悬垂起始,发力上拉身体至下颌过杠视为完成1次。
仰卧起坐动作标准:受测试者全身仰卧于垫上,屈膝两脚稍分开,一律采取双手置于耳侧,屈膝大小腿折叠约90度,辅助人员压扶脚部,仰卧起始时肩胛骨碰触软垫,收腹起坐时双手需始终置于耳侧,双肘触到膝关节,视为完成一次。禁止使用肘部撑垫或臀部上挺和下落的力量起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