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09-05-18 17:52
奖学金设置
梧州学院资助学生的奖、助、补、贷办法
学院有完善的奖学金、助学金体系。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广州助学金。
学院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可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经学院审核批准,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缓交或减免部分学费。
梧州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我院的学生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本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符合各项奖励条件者,依照本实施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获奖学生的必备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院有关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标,积极参加学院、系和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和其他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奖励措施
第五条 学院面向全院学生设立以下奖项:
(一)梧州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梧州学院师范专业奖学金;
(三)梧州学院社会资助奖学金;
(四)梧州学院三好学生奖;
(五)梧州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奖;
(六)梧州学院优秀毕业生奖;
(七)梧州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奖;
(八)梧州学院学生专业学科竞赛奖;
(九)梧州学院学生体育竞赛奖;
(十)梧州学院学生文艺创作比赛奖;
(十一)梧州学院其它单项奖;
(十二)梧州学院先进班级、文明宿舍奖;
第六条 学院对获得上述奖励的学生给予以下方式的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令嘉奖;
(三)通报表扬;
(四)颁发奖状、证书或奖章;
(五)颁发奖学金奖金或奖品。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定条件: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有扎实的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非师范类学生。全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单科考试或考查成绩均不低于80分者,可参评一等奖学金;全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考试或考查成绩均不低于70分者,可参评二等奖学金;全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考试或考查成绩仅有一科低于70分但不低于60分、或仅有两科低于70分但不低于65分者,可参评三等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定等级、评定比例及奖金发放标准:
等级 |
金额(元/人·学年) |
比例(%) |
一等 |
1000 |
1 |
二等 |
800 |
5 |
三等 |
600 |
10 |
第九条 评定办法:每学年评选一次,具体时间在每年的9-10月,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由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本人申报,并对自己一学年内各方面情况进行自我总结;
(二)班级评议:由各班学生酝酿提名,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召开班委会、团支部委员会联席会议评选,提出本班人选并填写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表,材料报系;
(三)各系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评选条件和申报学生的情况进行评定,填写推荐意见;
(四)各系汇总推荐材料,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教育(含小教大专班大专阶段)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遵守校纪,学业合格,均可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 我院师范专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 师范专业奖学金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元。一等师范专业奖学金按本专业学生人数的5%评定,每人每月100元;二等师范专业奖学金按本专业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月80元;三等师范专业奖学金按本专业学生人数的85%评定,每人每月40元。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均可享受平均标准的师范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50元。从第二学期开始,每学期由系按评选专业奖学金的条件,以学生上学期综合测评和学习成绩作为下一学期师范专业奖学金等级评定的依据,提出本系一等、二等和三等师范专业奖学金获奖者推荐名单,经学生工作处初审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留级重读期间,不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不享受下一学期的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 学生因违纪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按下列情况停止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该学期停发奖学金时间不足,应在下学期继续停发,直到停发时间满为止)
(一)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的师范专业奖学金。
(二)受记过处分者,停发五个月的师范专业奖学金。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不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师范专业奖学金每年按十个月发放,每月发放一次。各系于每月8日前将本系学生师范专业奖学金发放方案报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交学院财务处按月发放。
第五章 梧州学院社会资助奖学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三好学生
第十八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注重思想道德修养,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
(二)遵纪守法,全学年没有受过学院任何处分,各科成绩平均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没有补考和无故拖欠学费现象。
第十九条 “三好学生”评选的比例:按全院学生总人数的15%评选。
第二十条 “三好学生”评选的方法和程序与优秀学生奖学金相同。
第二十一条 被评为院级“三好学生”的学生,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100元。
第七章 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授予对象为任职一学年以上的下列学生干部:学院、系两级团委、学生会干部;学院学生社团正职;学生党支部学生委员;各班团支部、班委干部;
(二)对所担任的工作认真负责,完成任务好,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与不良现象作斗争,行动上能起表率作用,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全学年未受过任何违纪处分,没有无故拖欠学费的现象;
(三)全学年各科成绩平均分在75分以上(含75分),单科考试或考查成绩均不低于60分。
第二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全院学生干部人数的20%。
第二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步骤:优秀学生干部每年4-5月评定一次,由学生干部本人申请,班级评议,系提出推荐意见(学院团委、学生会及各直属组织的团学干部按20%的比例推荐),经学院团委初审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五条 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学院一次性颁发奖金1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六条 如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同时符合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经评选合格,可同时授予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不再颁发奖金。
第八章 优秀毕业生奖
第二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奖的评选对象:本院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专科毕业生。评选人数不超过毕业生人数的5%。
第二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奖评选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要求进步,注重思想道德修养,热爱学院,关心集体,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全面发展,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学期操行评定为优良,其中有四次以上为优;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本科生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良好以上;
(四)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条件:获一次以上院级“优秀党员”、“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奖学金;获一次以上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
(五)曾获科技类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三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或获文艺、体育类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前八名、或三等奖以上;或获自治区大学生单项比赛前三名,或二等奖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奖评选时间和程序:每年的3-5月份评选,学生本人申请,班级评议,所在系提出推荐意见,送学生工作处初审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条 优秀毕业生奖奖励办法: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100元。
第九章 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奖
第三十一条 为了鼓励我院学生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大学生正规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特设本奖项。
第三十二条 奖励适用范围:本奖项适用于大学生正规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如: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自治区或全院程序设计大赛等,同一竞赛如果同时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只计发最高奖励。
第三十三条 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奖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
(名次) |
国家级
(元/项) |
省区级
(元/项) |
学院级
(元/项) |
特等奖 |
5000 |
2000 |
|
一等奖 |
4000 |
1500 |
300 |
二等奖 |
2000 |
800 |
200 |
三等奖 |
1000 |
500 |
100 |
第三十四条 经学院批准组队参赛,进行课外训练或赛前训练的补助办法:
学生代表学院参加市内外比赛,进行赛前长期(一个月以上)集训,每天按5元/人发放训练补助;进行短期(一个月以下)集训,以及参赛期间,每天按10元/人发放补助。
第十章 专业学科竞赛奖
第三十五条 为了鼓励我院学生努力学习专业学科知识,积极参加院内外各种专业学科知识竞赛,特设本奖项。
第三十六条 专业学科竞赛奖奖励适用范围:本奖项适用于大学生各种专业学科知识竞赛,如正规课外电子商务竞赛、英语赛事奖等。包括:1、全国竞赛 2、广西区竞赛 3、院级竞赛(以上竞赛包括团体赛、个人赛、技能赛、知识演讲等各种竞赛)。同一竞赛如果同时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只计发最高奖励。
第三十七条 专业学科竞赛奖奖励标准:
奖励等级
(名次) |
国家级
(元/项) |
省区级
(元/项) |
学院级
(元/项) |
特等奖 |
2000 |
1000 |
200 |
一等奖 |
1000 |
600 |
100 |
二等奖 |
600 |
400 |
80 |
三等奖 |
400 |
300 |
60 |
第三十八条 经学院批准组队参赛,进行课外训练或赛前训练及参赛的补助办法:
学生代表学院参加市内外比赛,进行赛前长期(一个月以上)集训,每天按5元/人发放训练补助;进行短期(一个月以下)集训,以及参赛期间,每天按10元/人发放补助。
第十一章 体育竞赛奖
第三十九条 院内体育竞赛各项奖励办法:
(一)院运会以系为单位的田径比赛团体总分奖
第一名:500元;第二名:350元;第三名:300元;第四名:250元;第五名:200元;第六名:150元。
(二)院运会组织奖(集体)
第一名:300元;第二名:250元;第三名:200元;第四名:150元。
(三)集体项目比赛奖励(各项目按规定人数奖励:篮球10人,排球12人,足球18人,乒乓球团体5人,羽毛球团体5人、健美操16人)
第一名:50元/人;第二名:40元/人;第三名:30元/人;第四名:20元/人。
(四)单项、小集体项目奖励(单项中的小集体项目按4人计发奖金,超出4人的小集体项目按每队5人计发)
第一名:50元/人;第二名:40元/人;第三名:30元/人;第四名:20元/人;第五名:18元/人;第六名:15元/人;第七名:12元/人;第八名:10元/人。
(五)单项破纪录奖:200元/人;小集体项目破纪录奖:100元/人。
第四十条 参加市、自治区、国家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奖励等级(名次) |
国家级
(元/人) |
省区级
(元/人) |
市级
(元/人) |
第一名(一等奖) |
800 |
600 |
150 |
第二名(二等奖) |
600 |
500 |
120 |
第三名 |
500 |
400 |
100 |
第四名(三等奖) |
400 |
300 |
80 |
第五名 |
300 |
200 |
70 |
第六名 |
200 |
150 |
60 |
第七名(优秀奖) |
150 |
100 |
50 |
第八名 |
100 |
80 |
40 |
第四十一条 参加国际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一)凡获国际性体育竞赛参赛资格,发给奖金每人800元;
(二)在国际性比赛中获奖发给奖金每人5000—10000元。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参加经学院批准的运动队进行课外训练或赛前训练及参赛的补助办法:
学生代表学院参加市内外体育比赛,进行赛前长期(一个月以上)集训,每天按5元/人发放训练补助;进行短期(一个月以下)集训,以及参赛期间,每天按10元/人发放补助。
第四十三条 院内各项体育竞赛学生裁判工作补助办法:
(一)各项目竞赛每个单项裁判费补助为600元(包干);
(二)田径运动会裁判费(学生):每天20元/人;
(三)节假日工作按加班费计发,各项竞赛可按赛期、场次等情况对裁判费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章 文化艺术创作比赛奖
第四十四条 学生代表学院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学院级各类文艺竞赛表演(演讲、辩论、歌咏、征文(含社科类征文)、文艺汇演、美术、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书法、摄影等艺术类等)获一、二、三等奖、优秀(鼓励、入围)奖的,学院给予一定的奖励,同一竞赛项目同时获各级奖者,不重复奖励,只计发最高成绩奖。
奖励等级 |
国家级
(元/人) |
自治区级
(元/人) |
市级
(元/人) |
学院级
(元/人) |
一等奖 |
800 |
600 |
150 |
50 |
二等奖 |
600 |
400 |
100 |
40 |
三等奖 |
400 |
200 |
80 |
30 |
优秀奖 |
200 |
100 |
40 |
20 |
第四十五条 经学院批准组队参赛,进行课外训练或赛前训练及参赛的补助办法:
学生代表学院参加市内外比赛,进行赛前长期(一个月以上)集训,每天按5元/人发放训练补助;进行短期(一个月以下)集训,以及参赛期间,每天按10元/人发放补助。
第十三章 其它单项奖学金
第四十六条 评选条件及对象:在精神文明建设、见义勇为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
第四十七条 评选程序:各系部推荐上报,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奖励授予决定。
第四十八条 奖励金额:100―800元/人。
第十四章 先进班级、文明宿舍
第四十九条 先进班级评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组织开展时事政策学习,关心国家大事,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班级同学遵纪守法,行为文明,热爱劳动,爱护公物,节约水电粮食,团结互助,精神风貌良好,没有违纪现象发生,已形成优良班风;
(三)班级同学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不断提高,班上获得各种奖励人数多,已形成良好学风;
(四)班级同学坚持体育锻炼,体育达标率高,学生身体素质普遍良好;讲究卫生,班级学习和生活环境整洁;
(五)班级干部以身作则,团结协作,有热情,有朝气,有干劲,工作积极,在班级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第五十条 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一)全学年每次宿舍月评比成绩均为90分以上;
(二)全宿舍学生本学年内无补考现象;
(三)全宿舍无违纪受处分学生;
(四)遵守本院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无违规行为;
(五)宿舍内外保持干净、整洁、美观,文化氛围浓。
第五十一条 评选比例:
先进班级评选比例不超过全院班级总数的10%;文明宿舍的评选不限名额。
第五十二条 评选程序:
先进班级、文明宿舍的评选由各系部按比例评选推荐,经学生工作部处初审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十三条 评选时间:
评选工作在每年9-10月份进行。
第五十四条 先进班级、文明宿舍评定后,一次性分别发给先进班级奖金200元,文明宿舍奖金100元。
第十五章 奖励评审工作的组织机构及奖励办法
第五十五条 下列各项学院级奖励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评奖:
(一)优秀学生奖、师范专业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学金、三好学生奖、精神文明、见义勇为奖、优秀毕业生奖、先进班级、文明宿舍奖等奖项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
(二)优秀学生干部奖由学院团委组织评审;
(三)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奖、专业学科竞赛奖由教务处等部门组织评审(“挑战杯”由学院团委组织评审);
(四)外语竞赛奖由外语系(大学外语部)组织评审;
(五)体育竞赛奖由体育教学部组织评审;
(六)文艺创作表演奖由学院团委、艺术系组织评审。
第五十六条 参加市级以上各类比赛的奖励适用范围是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和本院主办,并经学院批准组织参加的比赛项目。
第五十七条 奖励办法:
(一)各奖项获得者,分别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奖旗)和奖金(奖品),公布全院表彰;获奖的先进个人事迹材料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获自治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者,分别发给奖金200元,同时获学院相应各级奖项者,以最高奖项计发奖金,;
(三)凡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体育竞赛、文化艺术创作比赛等集体项目按以下公式计算奖金:
集体项目奖(不含替补队员)=(名次所得奖金×实参加人数/2)≤8000元。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学生,在我院留学的外国留学生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各项竞赛学生参赛获奖时,指导老师的奖励分别按该次竞赛学生获奖总金额的20%的比例拨发。
第六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经院长办公室会议通过后,自2007年7月5日起施行。
困难生资助办法
梧州学院资助学生的奖、助、补、贷办法
1、我院设有学生奖学金项目,具体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而定,其中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1500元/学年,二等奖1000元/学年,三等奖800元/学年;师范专业奖学金平均每人500元/学年,按不同等级发放;其它单项奖学金详见我院有关奖励办法,每项奖金20—1500元不等。
2、我院设有特困学生补助金,发放标准是每人每年700元,按月70元/人发放。
3、我院为家庭经济困难且表现良好的学生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