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批次的安排
录取批次 专业类别 |
本科 |
师范类专业 |
提前批 |
非师范类专业 |
本科批 |
美术类 |
艺术省统考阶段 |
音乐类、播音主持类 |
艺术省统考阶段 |
体育类 |
体育本科批 |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各专业录取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且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有专业志愿考生的录取原则。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投档成绩录取及确定专业。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调剂专业录取时的参考。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按专业组录取的省(区、市),按照考生投档成绩排序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依次进行。当考生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同一专业组内进行调剂,按照投档成绩排序依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2.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按照考生投档成绩排序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依次进行。当考生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调剂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排序依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美术类、音乐类及播音主持类专业执行各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综合分折算规则。考生文化成绩(高考总成绩)和专业省统考成绩均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艺术类本科合格线。在进档的考生中,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福建艺术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政策性加分)×5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50%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体育类专业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体育类本科合格线。
1.实施综合分投档的省(区、市),按投档成绩(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2.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福建体育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政策性加分)×30%+考生体育成绩×7.5×70%
第十七条 执行各省(区、市)同分排序规则。
第十八条 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须进行一年预科阶段学习,预科学习合格并结业者,学校将根据学生在预科阶段考核的综合成绩,结合学生预转本志愿填报情况及学校拟定的预转本招生专业计划确定其本科学习专业,并转入本科阶段学习;不合格者将退回生源地区。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1、在我校设专业校考的陕西、湖北、广东等省份,按校考专业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2、我校未设校考的江西、湖南、河南、河北等省份,按省统考专业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3、其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投档成绩(综合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