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批次的安排
1.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总数、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也可登录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2.学校招生类别有理工类、文史类和综合改革类,高考改革试点的省(直辖市)按其有关规定执行。电子信息类勤信实验班、计算机类勤信实验班相关专业实行大类招生。
3.对于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对于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志愿级差。相同志愿的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选考三科总成绩项,单项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其他省份: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成绩项,单项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分配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5.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由各省级招办按照规定加分投档(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不适用),在调档和分配专业时均予以认可。
6.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按照学校向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报送并公布的要求执行,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7.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8.学校在北京市“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和“农村专项计划”的录取规则按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9.学校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学生预科合格结业后,转为本科生;面向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内地西藏高中班招收本科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内地西藏高中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的录取规则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专项计划的录取规则按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我校目前无艺术类招生。
加分政策
我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调档和分配专业时均予以认可。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我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我校对往届生无特殊限制和要求。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因材施教、素质教育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尊重学生的志向与爱好,为学生提供符合自己兴趣与特点的学习与发展机会,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加强学风建设和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转专业工作(以下简称转专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含学科大类,下同)。
(一)在校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二)学生留(降)级或复学时,原所在专业无后继班级。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应予退学者。
(四)招生录取时对所学专业有明确限制如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学生。
(六)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升本科学生。
第四条 每年春季学期,各学院制定本学院各专业拟接收人数、条件及考核办法,报教务处审批后,教务处在校内公布。
第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有关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应在其第二学期或第四学期向其所在学院(以下简称转出学院)提出转专业的书面申请。
(二)转出学院审批。转出学院对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在本学院公示,将学生转专业申请送达转入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三)转入学院考核与审批。转入学院依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办法,对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示。学生不按时参加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学校审批。转入学院将拟接收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学校公布转专业结果。
(五)手续办理。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于批准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到转入学院办理转专业的有关手续,逾期不办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并取消其后续的申请资格。已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六条 转专业后的学习管理与学分认定
(一)跨学科门类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其修业进度确定转入同一年级或低一年级。
(二)学生原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经转入学院书面确认后,予以承认。
(三)对于在转出专业未修而转入专业在此之前已开设的必修课程,学生应在转专业后予以补修。
(四)对于转专业学生在转出专业已修而转入专业未开设的课程,其成绩和学分经转入学院审核并书面批准后可作为选修课的成绩和学分记入档案。
第七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需修完转入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方能获得毕业资格。
第九条 转入专业大类的学生,在分专业时需服从学院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已经公示的转专业学生应参加当学期原专业所选课程的考核,若在申请学期发生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三款的情况,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校教发〔2008〕54号)、《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因病转专业的规定(暂行)》(校教发〔2010〕3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