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批次的安排
第一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按“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二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录取。
第三条 按照考生分数和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进行专业安排。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分数和空缺专业代码依次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四条 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排序。比如: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
第五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自治区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六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七条 受专业及就业岗位限制,铁道机车运用与维护,铁道车辆技术,铁道工程技术,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高速铁路施工与维护,高速铁路综合维修技术等轨道专业,女性考生请慎重填报志愿。
第八条 体检标准严格遵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 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专业投放的招生计划是学校与企业产教融合办学项目的招生。只录取所填报志愿中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高职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保障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第41号令相关规定及要求,特修订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优先考虑。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 预科期间学生不得转专业;
2.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3. 通过定向就业(委培)、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4. 已作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未满的;
5. 应予退学的;
6. 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7. 第三学期及以上学生不得转专业;
8.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转专业程序
(一)集中受理时间安排
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时间为每年12月1日-12月5日;
转出二级学院集中审核办理时间为每年12月6日—12月12日(含公示时间,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办理完结后次日将资料报送学生处;
学生处收集各二级学院转专业资料并转交转入二级学院时间为每年12月13日—12月15日;
转入二级学院集中审核办理时间为每年12月16日—12月22日(含公示时间,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学生处集中各二级学院转专业资料上报学校集中审核时间为每年12月23日—12月30日。
(二)学校尚未出具转专业文件前,视为转专业手续未办理完毕,学生在原专业原班级就读。
(三)转专业材料(注:一式三份)由转入二级学院向学校学生处报备,学生本人或家长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报送。
(四)转专业学生办理程序
1. 由拟转专业的学生本人向转出二级学院提交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报学生处;
2. 学生处收集各二级学院转出专业学生资料转交转入各系部;
3. 转入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报学生处;
4. 学生处收集转专业资料上报学校,经学校审核通过并在在校园公示栏及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且无异议后,学校签发“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文件;
5. 经学校签发转专业文件后,学生处学籍管理在院内系统及“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作转专业处理之后出具异动通知单、各二级学院根据文件及异动通知单办理相关学生转专业手续;教务处做好学生成绩管理及调整工作,并向相关二级学院提供学生成绩单。
转专业所需材料:
1. 学生本人提供转专业申请材料:
2. 转出二级学院需提供的备案材料:二级学院会议记录、公示结果
3. 转入二级学院需提供的备案材料:二级学院会议记录、公示结果
4. 学生处审核各二级学院拟转专业学生材料,报学校审核。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在校园公示栏及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公示无异议,由院长签署转专业文件;
第五条 转专业学生成绩,由教务处确认。已学课程若成绩合格经教务处批准可免修。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做好转专业学生的档案交接工作。
第七条 转入专业为最终专业,不得再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学校之前制定的转专业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201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