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兰州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方案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本科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参评学年必修课、选修课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排名和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经学院盖章确认、学校审核。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性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性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条 评定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获奖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第四条 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五条 当年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参评人数统筹分配,并向国家重点支持学科专业倾斜。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
学校每年按时开启申请系统,符合条件的学生登录系统进行申请,并向所在学院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学院初审
学院组织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填写《兰州大学国家奖学金初选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奖助中心审核。
(三)学校审核
学生奖助中心对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生奖助中心和学院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获奖学生由学生奖助中心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兰州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方案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必修课、选修课无不及格课程;
(六)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三条 评定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获奖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第四条 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教育部当年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参评人数统筹分配,向国家重点支持学科专业倾斜。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
学校每年按时开启申请系统,符合条件的学生登录系统进行申请,并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二)学院初审
学院组织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填写《兰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初选学生名单》,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奖助中心审核。
(三)学校审核
学生奖助中心对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1月1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生奖助中心和学院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获奖学生由学生奖助中心发放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兰州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方案
第一条 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金额由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参评人数,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获奖比例进行统筹分配。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必修课和限选课成绩合格。
第五条 评定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获奖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获奖比例及标准:
(一)一等奖学金占实际参评学生总数的3%(基地班、萃英班、强基计划培养学生为5%),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3000元;
(二)二等奖学金占实际参评学生总数的8%(基地班、萃英班、强基计划培养学生为10%),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2000元;
(三)三等奖学金占实际参评学生总数的12%(基地班、萃英班、强基计划培养学生为25%),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1500元。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
学校每年按时开启申请系统,符合条件的学生登录系统进行申请。
(二)学院初审
学院组织评审,确定学院推荐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系统提交至学生奖助中心。
(三)学校审核
学生奖助中心根据学院上报的名单统一进行审核,提出学校当年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八条 学校分别于每年12月、3月分两次将优秀学生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九条 获奖学生由学生奖助中心发放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兰州大学本科生单项奖学金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资助育人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设立兰州大学本科生单项奖学金(以下简称单项奖学金),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获得单项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其中国防贡献奖学金符合条件的一年级学生也可进行评选。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思想引领、专业学习、文明风尚、创新创业、校园文化、劳动素养、国防建设、自立自强等方面表现突出,能够在广大学生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 奖项设置及申请条件
(一)思想引领奖学金
在学习践行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中,能够求真求是,讲好中国故事、兰大故事以及身边榜样的故事,敢于在网络宣传中亮剑,传播正能量,表现特别优异的学生。
(二)勤奋进取奖学金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上一学年课程成绩或学业绩点取得显著进步的学生。
(三)文明风尚奖学金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在学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或在社会上产生积极影响的学生。
(四)创新创业奖学金
积极参与各类创新创业活动,以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论文或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的个人,或参加学科专业竞赛、“挑战杯”系列赛、“互联网+”、“中国创翼”、“创青春”等比赛并获得国家级奖励的个人或团队。
(五)校园文化奖学金
在学校认可的校级(含)以上文化、体育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或代表学校参加校级以上文化、体育竞赛取得优异成绩,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六)劳动素养奖学金
积极组织或参加校内外公益志愿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等,弘扬劳动精神,勤奋敬业、乐于奉献,在劳动素养养成过程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学生。
(七)国防贡献奖学金
退役后自愿入学或复学,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取得三等功及以上奖励,或参加军以上单位组织的比武竞赛并取得名次,或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表现突出受到表彰,或参加战区级以上单位组织的重大演训活动表现突出受到表彰,或在4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期间表现优秀的学生。
(八)自立自强奖学金
能够直面逆境、不畏艰难,积极乐观,并敢于克服困难去实现梦想,有突出的自强事迹或个人成就的学生。
第五条 在参评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获奖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第六条 奖励名额及金额
原则上每学年单项奖学金奖励总人数不超过100人,各项目奖励人数根据当年评审情况具体确定,每人奖励2000元。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班团组织推荐
评选方式采取个人申请和班团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一是符合条件的学生自主申请,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二是所在班团组织、党支部向学院推荐。
(二)学院评选推荐
学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开展推选工作,对人选进行全方位考察,确定学院推荐学生名单(每个项目原则上最多推荐1名学生),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奖助中心。
(三)学校评审
学校组织评审,从学院推荐学生中确定候选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八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单项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统一发放荣誉证书。
困难生资助办法
兰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生奖助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校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奖助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班级(专业或年级)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且不低于参评学生人数的10%,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其中学生干部以外的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评议小组人数的5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资助档次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特殊群体、突发状况、个人消费等因素综合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分为三个档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奖助中心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对应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对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予以资助。详见下表:
家庭经济困难档次 助学金金额(元/学年)
特别困难 4500
比较困难 3500
一般困难 2000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每学年春季学期对已认定的学生进行复核调整。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主要包含以下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生奖助中心及时发布认定工作通知,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提前告知学生及学生家庭。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提出申请,首次认定时,须向所在班级(专业或年级)提交《兰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填报《兰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班级(专业或年级)初评。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兰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情况,确认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报学院学生奖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学院审核。学院学生奖助工作组审核初评结果,对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学院公示。学院学生奖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间,若接到师生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奖助中心申请复议。
(六)学校公示。学生奖助中心审查学院上报的认定名单及档次,在全校范围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建档备案。学生奖助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与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照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八)评定复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动态管理,学校、学院每学年通过开展调查研究、个别访谈、家访、信函索证、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奖助中心应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引导学生正确面对目前存在的困难,准确认识国家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及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资助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应当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根据情况可追回资助资金:
(一)休学退学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在本学年内受到处分的;
(三)生活奢侈浪费,消费与填报家庭情况不符的;
(四)家庭经济情况显著好转,能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
兰州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方案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三条 资助标准与发放形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分为三档:一等4500元/年,二等3500元/年,三等2000元/年。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原则上每生每年3300元,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学生,可以参照一等国家助学金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足额按10个月发放,学校财务处将资助款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
第四条 名额分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根据教育部下达国家助学金金额,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确定当年各学院国家助学金金额。学校在分配中向国家重点支持学科专业倾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方案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递交《兰州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在系统中提出申请。
(二)初审及公示
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情况及在校日常表现,经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定,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
初审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院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奖助中心审核。
(三)审核及上报
学生奖助中心审核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在学校资助网公示无异议后,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每年11月10日前将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上报教育部并对学生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第六条 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情形:
(一)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二)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
(三)违反校纪校规在本学年内受到处分的;
(四)有高消费行为,助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当开支的;
(五)家庭经济情况显著好转,能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
第七条 学校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兰州大学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用于帮助和解决本科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状况而导致的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资金来源于校内奖助经费,由学校统一筹集。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使用原则
第四条 本科生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大病、重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的;
(二)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又遭遇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如家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袭击等,个人经济来源受到重大影响,难以维持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的;
(三)遭遇其他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解决学生学习、生活上出现的临时经济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合理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不能平均使用,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每人每学年累计获得临时困难补助次数不超过2次。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用途合理使用临时困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
第三章 补助等级、额度及标准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等级、额度及标准。
补助等级 补助额度(元) 补助条件
一等 2000 学生本人突患大病、重病或父母或监护人一方亡故,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保证。
二等 1500 本人患病医疗费用较高或者父母一方重病或者受到严重自然灾害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法维持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支出。
三等 800 本人患病医疗费用较高或者父母一方重病或者受到严重自然灾害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家庭经济出现较大困难,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维持。
四等 500 其他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适当资助的情形。
第七条 特殊情形需要调整临时困难补助额度的,经学生申请,学院调查核实,学生奖助中心审核,提请学生处处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学生登录系统进行资助申请,按要求上传证明材料扫描件;
(二)辅导员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三)学院分管领导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批,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填写建议资助金额;
(四)学生奖助中心结合学院审批结果,根据学生情况,审批学生获资助资格和金额。
注: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复印件;由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人事处开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属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的,提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以上证明材料若无特殊要求,只提供一份。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不影响学生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予补助或取消其获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补助金额:
(一)违反校纪校规在本学年内受到处分的;
(二)在生活中有高消费行为,铺张浪费情况较为明显的;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学有余力却不愿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四)其他违规使用补助的。
兰州大学本科生学费减免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在助学贷款、助学金和勤工助学等资助主渠道无法及时足额资助的情况下,对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突发重大变故、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施行的一项补充资助措施。
第三条 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经费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减免款项专款专用。
第五条 学费减免按学年办理,学生每次仅限申请当学年的学费减免,学费减免申请工作于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之后进行。
第二章 学费减免原则
第六条 学费减免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助评定工作确保资助政策公开、资格审查严格、透明,审核结果面向学生公示。
(二)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的原则。既要充分考虑学生实际需要,做到“应减尽减”,也要充分考虑各类奖助学金的统筹协调,避免出现过度资助。
(三)坚持应缴尽缴、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积极鼓励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严格执行减免条件和程序,积极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不息、勤奋学习,通过勤工助学和奖学金项目,靠自己的诚实劳动和努力学习去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章 学费减免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以学校当年认定困难生为准),可申请学费减免:
(一)孤儿(准孤儿)、肢体残疾四级(含)以上学生、烈士子女;
(二)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
(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八条 符合减免对象范围、提出减免学费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法律、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没有因各种原因受过纪律处分;
(三)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
(四)自强不息,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良好且上年度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五)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三)受到学校处分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四)学习不努力,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或不参加班集体活动的;
(五)生活挥霍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已享受其他学费资助的。
第十条 正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各学院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本学年学费减免的申请程序,并报学生奖助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学费减免的标准为全额学费。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在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学生奖助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工作,对学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报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学生减免学费的核准与发放工作。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一)学生申请
学生登录系统进行资助申请,填写《兰州大学本科生学费减免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初审
各学院对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进行初审,确定学院推荐名单,报学生奖助中心。
(三)学校复审、公示
学生奖助中心按照申请条件审查相关材料,复审结果经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最终受资助名单。
(四)财务处根据受资助名单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兰州大学本科生“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绿色通道”适用于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本科新生,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在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住宿费的情况下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三条 申请条件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报到期间无力支付学费和住宿费且未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新生。
第四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线上申请
开学前,未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新生,可登录迎新系统进行“绿色通道”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申请经学生奖助中心同意后,在入学期间可直接到迎新点办理报到手续。
(二)线下申请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兰州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向报到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学院初审同意后,新生本人填写《兰州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审批表》,由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3.学生将《兰州大学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审批表》交至学校学生奖助中心进行审批;
4.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学生可继续办理其他入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后,学院根据困难程度帮助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申请,积极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扶。
兰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服务效率,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遵循“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工作宗旨,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申请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主要包括:
(一)教学助理
(二)科研助理
(三)行政管理助理
(四)学校其他有偿公共服务设岗。
第四条 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
(一)下列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
1.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单亲家庭子女以及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因自然灾害或家庭变故造成的临时困难学生;
4.符合岗位要求、具有一定特长的学生。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安排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
1.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的;
2.本学年内出现学业预警,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
3.曾因工作不认真,用工单位考核为不合格予以辞退的;
4.曾申请到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
5.违反本方案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 建立勤工助学管理和指导教师队伍。学生奖助中心为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学院和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落实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责任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奖助中心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积极开发勤工助学岗位;
(二)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
(三)调解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维护学生的权益;
(四)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各学院和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应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
第八条 所有勤工助学招聘活动均须经过学生奖助中心批准。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招聘学生参加其自行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如有违规,一经发现,将交由学校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所有岗位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且不得与学校的教学计划相冲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有损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有碍大学生身心健康、有违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从事法律、校纪明令禁止的活动。
第十条 岗位设置应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岗位设置应以智力服务、劳动服务、专业锻炼等为主。
第十一条 学院、学校各部门(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须向学生奖助中心提出设岗申请,填写《兰州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招聘。
第十二条 被批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用工单位须制定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职责、要求和考核办法,报学生奖助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原则上每学年申请一次(特殊情况可按学期申请),在下学年重新确定岗位数之前,原设置的岗位可保留使用至新招聘的人员上岗为止。
第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五条 上岗程序:
(一)招聘。经过批准设岗的用工单位应以公开招聘的方式招聘学生,并将招聘信息报送至学生奖助中心,由学生奖助中心统一做好招聘通知工作。
(二)应聘。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用工单位招聘要求参加应聘。
(三)面试录取。用工单位对应聘学生进行面试,录取后报学生奖助中心备案。
(四)上岗。用工单位和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学生经用工单位培训后上岗工作,岗位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小时。
第十六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均由用工单位负责日常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按月进行。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指导,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对其上岗期间的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作为确定考核等级的依据。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等。考核结果作为报酬发放及评优奖励的依据。
第十八条 为保证校园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资金专门用于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支出及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支出。勤工助学资金在财务处单列账户,实行专项管理、集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九条 凡经批准设置的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奖助中心制定学年经费使用计划。学生报酬根据用工单位实际考核结果按月发放。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报酬由学生奖助中心审批,财务处发放。经考核为合格及以上者发放当月报酬。有违反管理规定或考核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减发当月报酬的10%~80%,一般发放当月报酬的50%。
第二十一条 上岗学生的报酬须根据审批结果执行,用工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少报酬。因工作时长超过要求等原因需增加报酬,用工单位须事先报学生奖助中心审批。如因各种原因需减发学生报酬,用工单位须告知学生本人,并在《兰州大学勤工助学岗位情况月报表》上按实发数填写且注明减发报酬原因。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须如实填写《兰州大学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列入领取报酬名单的学生应为实际在岗工作且办理录用手续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岗位报酬由用工单位根据考核结果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酬金发放表。学生奖助中心收到用工单位酬金发放表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报财务处发放报酬。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奖助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奖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奖助中心公开招聘或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和校外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则上,校外用人单位使用勤工助学学生须为学生购买相应的保险。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根据学生奖助中心审批的总工时自行确定岗位数及各岗位工作时长。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基本标准为12元/小时。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每位学生每学年仅可申请1个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在岗位设置数量许可,个人学习与工作时间无冲突的情况下可申请第2个岗位。
第二十九条 毕业班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截止至毕业当年的5月31日。
第三十条 上岗学生须按约定的期限工作。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勤工助学,须提前一周向用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终止工作。学生不得擅自转让勤工助学岗位,否则取消转让双方勤工助学资格,一年内不再安排新的岗位。
第三十一条 凡连续2个月考核不合格或在勤工助学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者,用工单位可将其辞退,辞退后学校不再为其安排新的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校内勤工助学”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生。“校外勤工助学”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十三条 临时勤工助学工作参考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