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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要求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5-27 11:27

体检要求

报考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考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考生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标准(合格标准均含标准本数):

1.男性身高170厘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及以上;

2.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²)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无脊柱侧弯、胸廓畸形、驼背等;

4.无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5.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

6.足弓正常,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

7.无下肢静脉曲张;

8.无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

9.五官、体型端正,面容或者身体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口眼歪斜、唇腭裂或术后明显瘢痕、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下蹲不全、肢体功能障碍等);

10.面颈部无瘢痕,其他部位无影响功能的身体瘢痕(如创伤、烫伤、疤痕、胎记等);

11.无文身,无腋臭,无少白头;

12.任何一眼裸视视力均为4.8及以上,无色盲、色弱;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

13.无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嗓音明显嘶哑等,无嗅觉迟钝;

14.听力良好,任何一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15.血压、心率正常,收缩压不低于90mmHg、不高于140mmHg,舒张压不低于60mmHg、不高于90mmHg,心率不低于50次/分钟、不高于110次/分钟;

16.无传染病,肝功能正常;无精神病史;

17.无影响考生接受司法行政院校教育和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其他严重疾病。

学院在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和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体检复检等复审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体检复检参照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体检项目、标准进行,首次复检不合格按规定参加再次复检,逾期不参加再次复检的视作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