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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要求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17 16:04

体检要求

体检标准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体检标准,作为录取工作的依据。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我校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药学类、法医学类、医学技术类、护理学类、生物医学工程类、体育学类。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药学类、法医学类、医学技术类、护理学类、生物医学工程类、体育学类。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法医学类、体育学类各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生物医学工程类各专业。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法医学类、医学技术类、护理学类、体育学类各专业。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药学类、法医学类、医学技术类、护理学类、生物医学工程类、体育学类、法学类各专业。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药学类、法医学类、医学技术类、护理学类、生物医学工程类、体育学类、法学类各专业。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法医学类、法学类各专业。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药学类、法医学类、医学技术类、护理学类、生物医学工程类、法学类各专业。

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

四、其他

1.学校根据专业毕业生就业方向,按照就业单位体检要求对专业体检要求作如下建议:

临床医学类专业建议身高≥150cm。

口腔医学专业根据口腔医学专业中牙科诊疗设备的特殊性,左利者不予录取。建议身高≥150cm。

法医学专业主要就业方向为公检法司等机构,请考生报考前自行参考了解公招条件。

护理学专业根据就业岗位要求,建议身高为男生≥165cm、女生≥158cm。

2.学校根据本体检标准进行本科招生录取工作,考生必须在高考体检表中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对于隐瞒“既往病史”或入学复查与高考体检有出入而不符要求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