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公费师范、深度贫困等专项计划录取的学生除外)。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第一学年按大类招生的,按大类所包含专业中最低收费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