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批次的安排
一、 公安大学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各省(区、市)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法学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或本科批次)进行。
公安大学在未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 公安大学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要求,确定调档比例。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
三、 公安大学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招生计划,按照进档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依据考生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作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公安大学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公安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四、 公安大学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后,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录取规则与前款规定一致。
五、 公安大学在进行录取及确定录取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
(一)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成绩。
(二)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三)在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
六、 对于符合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6条、第47条所列情形的考生,有关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予以加分投档的,公安大学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并确定录取专业。
七、 公安大学涉外警务专业录取时,对考生的外语成绩有以下要求:
(一)在天津、河北、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四川等9个省(区、市),考生外语成绩须达到外语单科总分的80%及以上。
(二)在其他22个省(区、市),考生外语成绩须达到外语单科总分的70%及以上。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对于符合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6条、第47条所列情形的考生,有关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予以加分投档的,公安大学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并确定录取专业。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我校在录取考生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同等对待。招生应届或往届高中毕业生,未婚,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适应学生专业选择需要,尊重学生个性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教学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优势发挥、人才培养的原则;
(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三)学生自愿,双向选择原则;
(四)学院主导,学校监督原则;
(五)转专业人数总额限制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籍全日制普招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办学主体作用,转专业工作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模式,按照学生自愿申请、学院组织选拔、教务处审核备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方案、接受咨询、组织选拔等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教师代表、教务秘书等。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与要求
第七条 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以下称“一般类型转专业”)工作安排在每年春季学期。申请此类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范围为大学一、二年级在籍全日制普招本科生;
(二)学习成绩优良,提交转专业申请时必修课程无不及格记录,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
(三)提交转专业申请时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符合申请转入学院当年的接收条件。
第八条 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满兵役后退伍的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申请转专业(以下称“特殊类型转专业”),且不受一般类型转专业条件限制。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四)申请在非公安类专业与公安类专业间转专业的;
(五)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或学校认定为理由不充分的。
第四章 转专业工作流程
第十条 一般类型转专业工作主要流程及要求:
(一)每年春季学期(下同)第9教学周,各教学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学院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本学院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比例,向教务处提交各专业可接收转入学生的名额。每个年级专业(不区分方向)可接收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人,且不限定男女比例。学院同时一并提交本学院各专业具体接收条件,学院制定的接收条件应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标准。
(二)第10教学周,教务处汇总审核教学学院拟接收计划后,在校园网统一发布通知,统一接收学生申请。每名学生同时只能申请一个转入专业。各学院不得对本院学生申请转出作名额限制。
(三)第11教学周,教务处汇总审核提交申请学生资格,并在校园网公示通过资格审核名单(公示数据须包含学生历年平均学分绩点、有无必修课不及格记录、有无受到纪律处分情况等),接受监督。
(四)第12教学周,教学学院按照拟定名额和接收条件组织选拔,淘汰不符合学院接收条件的学生,原则上按照学生历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序确定接收人选,并将人选名单提交教务处。
(五)第13教学周,教务处汇总审核教学学院拟接收人选名单,并在校园网公示(公示数据须包含学生历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有无必修课不及格记录、有无受到纪律处分情况、学院自设接收条件审核情况等),接受监督。
(六)第14教学周,教务处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校领导审批。
(七)每年秋季学期开学,转专业学生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并到转入学院报到。
第十一条 特殊类型转专业工作主要流程和要求:
(一)参军退伍后复学的学生在办理复学手续时,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一并提交书面转专业申请。教务处审核,并会同拟转入学院提出接收意见,报校领导审批。复学和转专业申请获批后,学生直接转入批复专业完成后续学业。
(二)拟转入学院在审核特殊类型的转专业申请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身心状况、文理科背景、有关专业课程学习情况以及新专业方向的就业发展需求等要素,结合必要的学生考核工作及学院转专业接收计划完成情况,综合评估学生转入新专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确定接收意见。
第五章 其他学业安排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学业安排:
(一)获准转专业的当学期,学生(退伍复学转专业学生除外)须正常参加原专业的教学活动并完成期末考试,相关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系统。
(二)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并按照转入学院的具体指导要求补修相关必修课程。
(三)学生在原专业完成学习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如与转入专业开设课程相同,可予以免修;如非转入专业开设课程,则由转入学院予以认定为专业选修或通识选修课程后计入相应学分。
(四)参加转入专业选拔考试,所考科目及格且对应课程为学生转入专业待修课程,由转入学院审核后可免修该课程并认定相应学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特殊公安专业人才定向招录培养学生的转专业工作按照国家和公安部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各学院面向全校学生组织开展的拔尖创新人才实验班选拔工作,应在满足本办法第七条各项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选拔标准和实施办法,选拔名额可不受每个年级专业不超过3人的限制。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转专业相关规定和工作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其它
一、报考公安大学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
二、报考公安大学法学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要求。
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三、报考公安大学法学专业的考生无需参加由生源地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