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批次的安排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除考生所在省份有特别规定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录取按照考生 投档分排序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依次进行。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 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调剂到招生计划 尚未完成的专业(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投档分相同时,按 各省份普通类考生高考总成绩排序规则排序录取,如仍相同情况下,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 取。
(2)根据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要求,我校在内蒙古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 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艺体类专业录取规则
(1)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和省级统考专业成绩均必须达到生 源省(区、市)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
(2)艺术类和体育类按院校投档的省份,专业分配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
(3)艺术类和体育类以综合分投档的,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则按单科成 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各省(区、市)文考同分排序规 则,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的,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4)艺术类和体育类以专业成绩或文考成绩投档的,学校将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 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文考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的,参考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5)未规定投档规则的省(区、市),统一按专业成绩投档。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艺体类专业录取规则
(1)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和省级统考专业成绩均必须达到生 源省(区、市)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
(2)艺术类和体育类按院校投档的省份,专业分配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
(3)艺术类和体育类以综合分投档的,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则按单科成 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各省(区、市)文考同分排序规 则,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的,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4)艺术类和体育类以专业成绩或文考成绩投档的,学校将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 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文考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的,参考 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5)未规定投档规则的省(区、市),统一按专业成绩投档。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更好地适应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发展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坚持自愿申请、双向选择、择优选拔、公平公正的原则, 坚持以生为本,尊重个性发展,规范操作程序,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三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生涯规划和专业学习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盲目从众心理,理性选择转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每学期期初进行,其中一年级学生转专业安排在春季学期期初,二年级学生转专业安排在秋季学期期初。二年级学生申请转专业原则上应降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生在学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五条 各学院在全面考虑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自身教学资源条件,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提出转专业转入计划数。一年级秋季学期接收降级转入计划控制在实际在校生数的5%以内,春季学期接收转入计划控制在实际在校生数的15%以内。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港澳台侨生转专业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国际生转专业工作按照《泉州师范学院国际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各学院应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转专业工作,包括拟定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接受咨询、审核拟转出学生申请资格、组织转入学生考核录取等。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制订年度转专业总体方案、审核公布各学院考核方案、审核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或者不适应本专业学习要求,但尚可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因学校专业调整或所在专业停止招生,导致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情况的学生复学时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其创业经历与转入专业相关且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学生个人发展的,转入专业应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转入专业应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对以下情形予以限制: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的,如定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等,不得申请转专业;艺术类、体育类、航海类、软件类专业学生,不得跨类别申请转专业,艺术类专业不同类别间不得互转专业;闽台合作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等只能在本项目内互转。
(二)入学不满一学期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三)三、四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转专业。
(四)入学前已签订培养、就业协议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五)已有转学经历的,原则上不得申请转专业。
(六)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七)已修的课程除公共课外,正常考核有不合格的,一年级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转专业工作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方案。各学院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包括计划接收人数、接收条件、材料要求、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录取原则等。各学院将工作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二)发布通知。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学院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三)宣传咨询。教务处和各学院适当组织宣传,并接受学生咨询。
(四)学生申请。学生通过教务系统提交转专业申请,且只允许填报一个拟转入专业,并根据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未经教务系统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的,学校不予受理。
(五)学院审核。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对转专业学生的基本资格进行审核。
(六)组织考核。各转入学院按照公布的考核方式和程序,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笔试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面试、技能考试等由各转入学院负责。拟录取的学生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报送学校教务处审核。
(七)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召开专题会议,对拟录取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
(八)结果公示。拟录取的学生名单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在教务处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九)后续工作。转入学院及时通知转专业的学生按时转入新专业,并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对转专业申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学院或教务处提出申诉。学院和教务处应对学生的申诉及时予以答复。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申请和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勤、缺考等。
第十五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第十六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须按照转入年级专业培养方案,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修满相应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学习成绩如实记载。课程类别与学分由转入学院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转换和认定。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在学分数和学习要求上相同或相近的,可替代,不必重修,其余已修完的课程学分如实记载。对转入专业已开过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重新修读。
第十八条 转专业后学生的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所规定的学费标准及修读年限收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教育部或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按上级部门最新政策执行。原《泉州师范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泉师教〔2017〕5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其它
录取规则
录取原则
1.招生工作始终贯彻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学校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
3.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除考生所在省份有特别规定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录取按照考生投档分排序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依次进行。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投档分相同时,按各省份普通类考生高考总成绩排序规则排序录取,如仍相同情况下,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2)根据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要求,我校在内蒙古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4.艺体类专业录取规则
(1)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和省级统考专业成绩均必须达到生源省(区、市)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音乐学(南音方向)还必须参加我校南音专业校考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
(2)艺术类和体育类按院校投档的省份,专业分配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
(3)艺术类和体育类以综合分投档的,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则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各省(区、市)文考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的,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4)艺术类和体育类以专业成绩或文考成绩投档的,学校将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文考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的,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5)未规定投档规则的省(区、市),统一按专业成绩投档。
(6)音乐学(南音方向)按南音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南音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则按福建省文考分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的,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专业录取要求
1.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语种,但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报考外语类本科专业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2.报考外语类专业和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必须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没有统一组织外语口试的省份不作要求。
3.国际课程班项目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4.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本章程有规定外,均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5.根据《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 30035—2021)国家标准,我校航海技术专业要求身高达160cm(含)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7(0.5)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无色盲色弱。轮机工程专业要求身高达155cm(含)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6(0.4)及以上,无色盲。
6.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不适宜女生报考。
7.报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定向就业的考生,必须是当年参加普通高考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生,且考生须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录取的学生到校报到注册时未能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则取消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8.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的预科学生先在我校南安校区进行一年的预科阶段学习,预科学习合格并结业者,我校将根据学生在预科阶段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情况,结合学生志愿填报情况和专业招生计划确定其本科学习专业,并转入我校进行本科阶段学习。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10.录取照顾政策按生源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