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一、国家资助项目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指标奖励,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指标奖励,资助范围约为在校学生总数的3.3%,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指标资助,资助范围约为在校学生总数的22%,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2200元、3300元、4400元三个档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校就读的学生(含录取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60个基点执行。 二、学校资助项目 (一)综合奖学金。奖励综合表现优良的学生,奖励范围约为在校学生总数的15%,每生每学期300—1000元。 (二)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奖励综合表现优异的学生,每生每学期1000元。 (三)校内助学金。资助未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 (四)特殊群体补助。资助所获国家助学金未达到国家指定标准的特殊群体学生,资助标准为国家指定标准与其已获国家助学金之间的差额部分。 (五)临时困难补助。资助因遭受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原则上每生每年不高于4000元。 (六)家访慰问金。资助在家访活动中受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慰问金额为每生1000元。 (七)勤工助学。资助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的学生,酬金标准根据具体的岗位确定,原则上固定岗位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为480元为计酬基准,临时岗位每小时不低于12元。 (八)节日补贴。资助端午节、中秋节在校用餐的学生,补贴标准根据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原则上每生每餐不高于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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