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批次的安排
计划及录取(摘自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规定,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合理编制和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生办、学校官方媒体和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现面向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学校不设预留计划。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有序进行。
(一)学校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飞行技术专业按《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执行。
(二)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2024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三)录取时,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关于照顾分数的相关政策,对普通类批次的进档考生(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除外)以考生投档单库中投档成绩为基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在已调档考生中,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投档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四)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排序;若无成绩排序规则,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按高考实考总分、语文+数学、数学、语文、外语和其他三科总分的顺序,其他省份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录取:理工类专业按高考实考总分、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和语文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序,文史类专业按高考实考总分、语文、外语、文科综合和数学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序择优录取。
(五)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序录取。
(六)英语、飞行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只招英语考生。飞行技术专业录取标准以民航局当年规定为准。
(七)录取时不限制男女考生比例。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照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考生可通过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haosheng.byau.edu.cn/)、微信公众号(八一农大本科招生)公布的有关招生信息和各省录取结果查询,也可拨打学校招生咨询电话进行咨询:0459-6819043、4006819043。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录取时,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关于照顾分数的相关政策,对普通类批次的进档考生(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除外)以考生投档单库中投档成绩为基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在已调档考生中,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投档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录取时,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关于照顾分数的相关政策,对普通类批次的进档考生(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除外)以考生投档单库中投档成绩为基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在已调档考生中,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投档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规范学籍管理,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和《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确有特殊专长,以及因身体原因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或有特殊困难的确凿证据证明,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予以转专业或转学。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三条 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进行;学生在第三学期开学初转入新专业就读。
第四条 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对申请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且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且所修课程无不及格者;
(二)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因留(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及退伍复员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转入录取当年分数相近的专业;对退伍复学学生可以适当放宽转专业的条件;
(四)因创业休学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组织有关部门评估通过后,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属于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学生,包括定向就业招生及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升本、高职班(三校生)、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不得申请转专业;
(二)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三)艺术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它普通类专业;
(四)低批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跨批次转入高批次专业;
(五)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或由其他学校转入)的学生;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七)有过违纪行为,受处分期间的学生。
第六条 转专业的原则:
(一)根据学校各专业师资与实际办学条件,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数量原则上不能高于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0%;
(二)符合转专业条件,且高考成绩高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学生,可优先转专业,如学生申请转入专业在学生所在生源地未招生,则以学校在黑龙江省各专业的录取分数作为参考标准;
(三)符合转专业条件,但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学生,如遇到申请转专业人数超过拟转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10%的情况,由转入学院按报名学生第一学年成绩的平均分百分比排名由高到低录取;
(四)学生因符合第四条中第二、三、四款中所涉及的原因申请转专业的,经审核批准后,不占用各专业转入学生名额;
(五)申请转入按大类招生的“专业类”,且符合转专业相关规定的学生,经审核批准后进入“专业类”学习,待“专业类”分专业时,须按各学院专业分流实施方案参加专业分流。
第七条 转专业程序
(一)教务处于每年八月末发布转专业通知;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于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如实填写《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因患病需转专业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诊断证明);
(三)学生填写的《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学院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核实并签署意见,同时经转入学院根据实际培养能力审批,由转入学院汇总并于规定日期前,将汇总表(附件2)、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上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各学院汇总上报的学生信息进行复核,拟定转入每个专业的学生名单,上报主管校领导签批,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教务处将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的拟转专业学生信息在学校网站上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转专业文件并进行学籍异动;
(六)学籍异动完成后,由转入学院安排专人指导转入学生补修相关课程,并汇总《转专业学生修读课程核对通知书》(见附件3)上报教务处存档。
第八条 转专业所需材料
(一)学生本人签字的转专业申请;
(二)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八一农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
(三)学生本人已修课程成绩单;
(四)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五)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九条 成绩与管理
(一)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转入专业已开设的必修课程。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其学分数与要求等同于或高于转入专业的,成绩合格者可以相抵,其余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要求,作为部分选修课;
(二)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应当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学习内容和相应学分要求,方能毕业;
(三)在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学生必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旷课;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正式接到转专业通知前均应参加原专业的课程考试,无故旷考或考试不及格者按《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五)转出学院在接到学校同意学生转专业的文件后,应及时通知学生持学生证到转入学院办理学籍异动,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接收学院要安排专人指导转专业学生补修有关课程,并按新的人才培养方案选课。第十条飞行技术专业“大改驾”、创新人才培养班选拔、ACCA班选拔以及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其它特殊人才培养模式均按转专业操作。
第三章 转 学
第十一条 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允许申请转学:
学生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和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交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三条 转学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研究同意;
(二)转出学校商函拟转入学校,转入学校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有教学能力的,经学校研究决定,形成拟转入学生具体考核评价材料,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复函于转出学校;
(三)对拟转学生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拟转出、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学校网站公示5日无异议;
(四)转出学校持转入学校的复函,出具申请转学的请示,以学校正式文件的形式呈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并申请领取《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五)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和转入学校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由转入学校持此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教育厅;
(六)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程序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转学申请书;
(二)学生本人填写的《黑龙江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三)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
(四)加盖学校公章的转出学校学生已修完课程成绩单,在校期间综合鉴定;
(五)拟转入学校考核评价材料;
(六)因患病转学的学生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
(七)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八)跨省转学提供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录取分数证明和当年在生源省该专业录取名单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
(九)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转学学生应修满自转入学期至毕业期间本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学分,并在专业教师指导下适当补修已开设过的必修课程。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转学、转专业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