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关注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院校特性: “双一流”建设高校
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15 19:53

录取批次的安排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承认各省(区、市)相关的政策加分。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咨询0871-68332383

其它

录取原则

(一)学校招收的本科学生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

(二)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的主要语种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避免入学后因英语成绩不合格影响毕业。

(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投档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招生机构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院校志愿录取按照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五)专业志愿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及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我校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排序规则(或排序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明确的排序政策,专业录取则遵循分数优先结合志愿的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再看该考生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但又达到我校最低投档分数线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调整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六)在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过程中,根据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成绩,若投档成绩中已显示了各省的排序规则,则按照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排序规则执行;若投档成绩中没有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排序规则,且投档成绩相同,则按外语、数学、语文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先比较考生的外语成绩,根据外语成绩择优录取;如若外语成绩再相同则比较考生数学成绩,根据数学成绩择优录取;如若数学成绩再相同则比较考生语文成绩,根据语文成绩择优录取,以此类推。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报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相关政策录取。

(七)若首次投档生源不足,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集志愿录取。

(八)对政策性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或招生机构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九)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按当地高考综合改革的政策、规定及各省公布的学校选考科目要求进行。

(十)所有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十一)按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政策规定,临床医学类和口腔医学类学生,毕业后应按规定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十二)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收身心健康,体检符合《指导意见》的考生,并作如下补充:

1.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我校不予录取。

2.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我校医学类及《指导意见》列出的相关专业不予录取。

3.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我校医学类及《指导意见》列出的相关专业限录(考生慎报)。

4.左利手者口腔医学专业不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