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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特性: “双一流”建设高校
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24-06-16 16:58

奖学金设置

1.学生奖学金评定体系。学校以德智体美劳学生综合测评制度为基础,建立了“国家-学校-社会”三个层面的学生奖励机制,单项奖金最高可达10000元。具体包括“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特别奖学金”等。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学校形成了以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为主要内容的多元化、全覆盖学生资助机制,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困难生资助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规定的通知》精神,为做好资助贫困学生的工作,保证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北京工商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中心归口管理,与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校学生会共同组成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接受北京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领导。其职责是:

    1、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全校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2、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经费管理,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并监督其管理使用情况。

  3、收集用工信息,制定勤工助学用工计划,组织实施勤工助学报名、审批、录用、管理和费用结算。

  二、工作范围与要求

    1、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适合学生开展并获取一定报酬的劳动和工作,其有助于学生缓解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具体内容包括:

教学辅助工作、管理辅助工作、科研辅助工作、环境、卫生工作、校内治安维护工作、其他公益性有偿服务。

    2、勤工助学活动面向全校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学生。为体现国家和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优先安排贫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努力,成绩合格,学年德育考核成绩在良以上,勤奋进取,生活俭朴,不抽烟、酗酒,身体健康。

    4、在校外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由团委负责管理。学生个人自行联系的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且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5、为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时间每月一般不应超过31小时。

    6、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违反劳动纪律或学校纪律规定的学生,应暂停或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申请、审批、录用

    1、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通过《学生管理系统》http://xsc.btbu.edu.cn注册并进行“资助登记”。学生“资助登记”操作,在校期间只须进行一次,学生可根据本人情况适时进行。

2、为保证勤工助学工作正常开展,意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每学期初向所在院系表明自己的意愿。

    3、院、系应根据学生的申请和意愿,按照贫困学生优先的原则和用工指标要求及时完成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审批。集中审批工作每学期初进行。因岗位的调整可适时进行。

    4、学校各教学、教辅单位和职能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用工部门的用工要求,通过《学生管理系统》进行名额指标分配,协助各院、系和用工部门完成勤工助学学生的审批和岗位录用工作。

    5、用工部门完成录用工作后,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公布录用学生名单。对录用到有关岗位的学生进行工作动员和岗前培训,提出工作要求。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注意“岗位录用公告”,被录用的学生应按时报到上岗。

    四、工作考核管理

    1、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培养爱岗敬业的精神,加强工作责任心,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安全规定,按时出勤,按照工作岗位的要求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2、用工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录用的学生进行指导和管理,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及时向学生资助中心和相关院系反馈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对不认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违反劳动纪律的学生要进行帮助教育。对已录用而不到岗工作的学生要取消其录用资格并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五、费用标准和结算

    1、勤工助学费用按6元/人、小时标准掌握执行。

    2、用工部门要严格进行工作考勤,认真填写《北京工商大学勤工助学考勤表》,并于月末工作日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同时通过《学生管理系统》进行“费用结算”,以保证学生资助中心在每月10前办理全校勤工助学费用结算与发放。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资助中心

                                                             2005.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