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考试招生经费
51.考试招生经费由各地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52.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3.对参与报名、体检、命题、制卷、运卷、监考、评卷、巡考、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54.所有费用的支出须符合相关财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