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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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有关招生录取类型规定
第三十四条 “民考民”(“藏汉双语”和蒙语)考生填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招生计划的,实行单独划线、单独录取。“藏汉双语”考生通过转换分数,并按普通类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选择填报普通类生源计划的,按普通类录取。
第三十五条 民族预科、民族班招生录取。省内外院校民族班和国家部委院校、省外院校民族预科的生源为全省少数民族考生。省内预科只招收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和海东市各区县及西宁市大通县、湟中区、湟源县农村户口少数民族考生。六省市对口援青定向各州生源招生的预科班计划首次投档后,生源不足的,面向全省征集志愿。
预科班、民族班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单独录取。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民〔2005〕7号),本科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分数线分别不得低于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下80分、40分。省外预科班、民族班按照我省划定的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进行投档,由院校决定是否录取。
第三十六条 艺术类招生录取。取得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证、达到我省确定的艺术类专业控制分数线、按照我省公布的艺术类招生计划参与录取的考生和普通考生在同一时间填报志愿。同一高校的各类专业,要按不同的院校志愿分别填报、分别投档、分别录取。艺术类考生也可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报考其他非艺术类院校或专业志愿。
取得教育部批准的单独设置艺术院校(含参照执行院校)、国家部委所属高校本科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和院校不组织校考、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代替校考成绩录取的考生须填写纸质的《青海省参加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同一考生在多所院校参加专业校考并取得多个合格证或被多所院校拟录取的,由省招办按照考生志愿,结合高校预录取名单、投放的招生计划顺序投档。高校按照省招办规定,在正式投档前提供预录取名单,正式投档后高校提供的预录取名单,省招办不予认可,不改投档。
第三十七条 体育类招生录取。体育类专业合格考生投档成绩达到我省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可填报体育类专业志愿,以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也可根据投档成绩,报考其他非体育类院校或专业志愿。
第三十八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录取。报考此类专业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普通高考统一考试的考生,如已被招生院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高校的录取。
第三十九条 高校强基计划招生录取。通过高校强基计划资格审查的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在高考结束后参加高校组织的强基计划选拔考核。参加了高校强基计划招生的考生在高考成绩公布后一并填报纸质志愿,在提前本科批次之前进行投档录取(严格按照教育部在“阳光高考强基计划平台”下达的录取名单投档录取),由高校使用强基计划招生录取,不得占用普通类招生计划。
第四十条 保送生招生录取。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成员、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优秀学生、公安英烈子女、退役运动员等4类人员具备高校保送生资格。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向高校提出申请,省招办按照规定程序对高校拟录取保送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不得填报志愿。
第四十一条 省内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和五年直升招生录取。省内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工作按照省招办《关于做好2021年省内外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工作的通知》(青招委办〔2021〕5号)文件要求执行。参加高职院校单考单招的普通高中毕业生被正式录取后,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省属高职院校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招收的初中起点的五年直升(五年一贯制)考生,完成前两年的基础课程后,在本校参加转段直升高职报名,接受后三年高职课程学习。由省招办按规定程序办理五年转段直升高职考生的录取手续并向教育部注册。
第四十二条 国家和地方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由教育部分省下达生源计划,采取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单独填报、单独录取。高考成绩公布后,由符合资格条件、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填报志愿(招生院校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生源不足时,不得将未完成的专项计划调整为普通计划,须通过征集志愿完成。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适当降分录取,确保完成招生任务。高校专项计划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并参照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办法和招生院校有关规定,在提前本科批次投档录取。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费师范生计划招生录取。国家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负责实施,考生入学前须与录取院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履约任教服务期为6年。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符合条件的公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性硕士学位。毕业后违约考生应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罚缴该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 优师专项计划录取。从2021年起,国家在全国普通本科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1万名左右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简称优师专项),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和地方师范院校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采取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的方式,为832个脱贫县和中西部陆地边境县中小学校培养优秀教师。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华中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招生生源为全省生源,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招生生源为六州和海东市六县区及西宁市湟中区、湟源县、大通县生源。具体生源范围、就业协议签订方式等规定以招生院校发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四十五条 省内生态专项、省内乡村振兴专项、省内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招生录取,由省属三所本科高校承担,在本科专项计划批次招生。
省内生态专项计划:限三江源生态核心保护区(包括玉树州:玉树市、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曲麻莱县;果洛州:玛多县、玛沁县、甘德县、久治县、班玛县、达日县;海南州:同德县、兴海县;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海西州:格尔木市唐古拉山镇)考生报考,生源不足时将招生范围扩大到六州。
省内乡村振兴专项计划:限符合国家和地方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条件的考生报考。
省内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生源范围为六州生源。
第四十六条 军队、公安、司法、公共安全类院校招生录取。军队、公安、司法、公共安全类院校招生执行教育部、中央军委、公安部、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录取政治考核(考察)、军检、面试合格的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生源选拔工作及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十七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生录取。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由高校执行。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随院校同批次录取,最低录取线不低于该校在我省相应批次提档线下40分。已录取的师范类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其他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就业协议,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协议者,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并取消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学生本科毕业后,按照中办发〔2001〕19号文件相关规定到西藏工作。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生源范围为符合我省高考报名录取资格、户籍在我省的高中毕业生,考生类别(应届生、往届生)要求按照各招生院校《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要求执行。培养经费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八条 港澳院校内地计划招生录取。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在高考成绩公布后,由上线考生填报志愿,省招办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注:港澳院校不认可照顾加分)。未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考生本人可通过登录院校网站等方式自行申请,按照招生院校要求参与自主选拔录取。
第四十九条 定向计划招生录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以上投档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计划,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六省市对口援青定向各州招生的普通类计划在首次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时,面向全省征集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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