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2021年06月24日 来源:青海省教育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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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信息管理和公开公示

第五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学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学生提高防范意识,严防信息泄露或被他人篡改。考生高考成绩信息只能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新闻媒体要规范新闻报道,严禁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等,各地政府、学校、培训机构不得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

第五十八条 省招办、各高校和相关中学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相关招生信息。省招办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高校录取最低分、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各考区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分别在考区和中学公示享受照顾加分政策考生的资格名单等,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等内容。各高校信息公开公示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省招办和各高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按照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省招办和各高校须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五十九条 军队、公安、司法、公共安全类院校生源选拔中的政治考核(考察)、面试、体检等工作,严格按照《关于2021年军队院校在青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2021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在青招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2021年司法行政类院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在青招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2021年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在青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进行,遴选出的合格生源名单在相关单位和省招办官方网站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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