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21年05月07日
来源: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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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或综合信息表)中。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刑法、处罚期内的。
11.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意见由毕业学校填写在综合素质评价系统的学校意见栏中,并打印综合素质评价报告装入中学生档案。综合素质评价还将生成电子版评价报告,供招生录取使用。
其他无综合素质评价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使用由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提供的《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学生综合信息表》,在校生由学校、社会考生由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作出考核意见后装入考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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