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21年05月07日 来源: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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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

1.报考类型

报考类型共设五类,报考人员(以下简称,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类报考:

(1)普通类:分为历史类(含艺术、体育)、物理类(含艺术、体育)。普通类考生可参加统一高考、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参加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统一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统一高考。

(2)应用型本科和高职专科对口招生类(以下简称,高职对口类):包括17个类别(详见《2021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考生只能参加高职分类考试。

(3)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类(以下简称,中职直升类):包括中职直升本科、中职直升专科。考生只能参加高职分类考试。

(4)单考单招类:包括体育单招、残疾单招、消防单招等。考生只能参加单考单招。

(5)高职扩招专项类:仅面向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企业员工(高中阶段学校应届毕业生不得报考)。考生只能参加高职扩招专项招生。

2.报名条件

考生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1)普通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可报考普通类。

①自出生之日起至报考时户籍一直在我市久居。

②截至报考当年9月30日(含)往前连续推算,考生至少具有我市3年户籍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3年学籍。

③考生具有我市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随其父或母户籍已落户我市,其父或母为区县级(含)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区县级(含)以上政府审批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主要投资者、部队复员军人、部队转业军人;因家庭变故、其父或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随其父或母户籍已落户我市;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国外就读达到高级中等教育同等学力,回国后本人户籍已落户我市;考生为持有我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

④考生以“非重庆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务工随迁子女)身份报考普通类时,考生及父或母至少一方须具有重庆市公安机关颁发的3年有效期内的《居住证》、考生须具有3年我市高中阶段学校连续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其父或母须提供在渝3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工作和居住证明(包括连续3年在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证明)。

(2)高职对口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报考高职对口类。

①具备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②具备我市3年及以上户籍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有普通类第③条任一情形的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③考生报考类别应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具有与报考专业类别相同或相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操作技能实习证明(岗位工作证明)(艺术类、其他类除外)。

④职业技能测试开考科类中的护理类、药剂类、教育类仅限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批的具有医药卫生类、教育类等国家控制类专业举办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对应专业毕业生报考。其他考生不得报考。

⑤职业技能测试开考科类中的其他类仅限统一开考科类不能覆盖的专业毕业生报考,统一开考科类已覆盖的专业毕业生不得报考。

(3)中职直升类:具备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连续3年完整学籍并实际就读,完成中职阶段各门课程学习,并通过开展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的普通高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的中职与高职贯通培养项目(含“五年制” “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中职与本科贯通“3+4”分段培养改革试点项目中职阶段应届毕业生。

(4)单考单招类:报考体育单招、残疾单招的人员应具有我市户籍或学籍。消防单招仅面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开展,其报考资格由消防部门进行认定。

(5)高职扩招专项类:由市教委另文确定。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报名办法及报名资格审核

考生须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重庆市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20〕80号)相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我市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严格执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原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1〕22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高考移民”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渝教招发〔2020〕32号)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在我市报考。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是考生报名资格审核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要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会同本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等严格审核本辖区考生报名资格。市教育考试院要指导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切实做好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并结合教育部门学籍审核和公安机关户籍及居住证审核结果,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

5.市教育考试院、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华侨、港澳台考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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