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2021年04月19日
来源:宁夏教育考试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五、考生档案
16.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组成,考生电子档案须与纸介质档案相关部分内容完全一致。
考生电子档案是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主要内容包括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综合素质评价表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部分。考生电子档案由宁夏教育考试院和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分级负责、相互协作、共同完成。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数据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负责建立,在录取前组织整理并封存。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必须具备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国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档案。档案材料必须真实准确。
考生纸介质档案内容包括《宁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以及有关享受照顾政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凡档案不符合要求、材料不齐备影响录取的,后果由有关人员负责;对涂改、伪造档案者,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人员。
17.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宁夏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报名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领取纸介质档案,自带到高校按要求交有关部门存档。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在考生领取纸介质档案时,要核实考生及其录取信息,对档案进行登记、密封并加盖公章,做好档案交接相关手续。
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应加强对考生档案的管理,同时要努力为被录取的考生提取纸介质档案提供规范、方便、快捷的服务。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