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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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应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一)各地招考委应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强化督促检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体检工作质量,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体检工作由县(市、区)招考办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
体检须在指定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要选派思想好、业务强、作风正、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责任心强且当年无子女参加普通高考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
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2号)、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号)《关于普通高考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10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号)以及《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2017年印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军队(武警)院校招生、定向培养士官、公安现役院校招生的军检工作另文规定。其他学校有符合规定的特殊要求的,由学校自行组织相应的检查。
(四)对体检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由县(市、区)招考办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县(市、区)招考办介绍,由市州招考办确定医院再复查一次;仍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者,不再复查。复查工作在4月30日前结束。考生电子档案的体检结果以最后的复查结论为准。
(五)非招生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生提供的体检材料、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
(六)体检费按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七)5月底起,考生登录本市州网站,查询本人体检信息,对照体检受限条款在填报志愿时回避受限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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