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印发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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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6.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体检工作在市、县招生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及《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5〕4号)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7.体检工作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医生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第6条的相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8.各地体检工作原则上在4月25日前结束。体检工作结束一周内,各招生考试机构会同体检医院将体检结论书面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3日内向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申请,经同意后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到地市级中心体检站进行复查。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由本人申请并经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市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后于5月10日报省考试院,省考试院于5月15—17日安排对其进行终检,逾期不予受理。省考试院将于6月中旬在门户网站提供考生体检信息查询。
9.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我省指定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0.报考军事、公安类院校(专业)的考生体检工作按教育部、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公安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11.高校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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