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附则
61.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62.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军事、公安院校招生和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63.本实施意见由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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