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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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招生经费
71.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地方考试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要加强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高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招生各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十五、组织领导
72.各区县(自治县)招委要切实担负起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规范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宣传、公安、监察、保密、无线电、工商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招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我市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
73.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建立、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4.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以及招生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特别是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工作阶段的相关人员和考生的诚信教育。考生在报名、采集相关信息和填写、提交相关材料、相应特征信息的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
75.各区县(自治县)招委、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招生工作监督机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厉打击招生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
76.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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