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1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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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录取
43.我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由重庆市教委统一领导,并成立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负责我市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具体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44.录取体制。
各普通高校在渝开展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对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和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按高校提出的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根据其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进行排序,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进行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防止、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有关高校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做好准备、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确保网上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45.划线原则:
(1)普通文理类,将分文科类、理科类,按考生的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综合考虑并确定文科类、理科类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中,本科层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4科成绩划线,专科层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3科成绩划线。
(2)高职对口类,将依据高职对口招生文化素质考试和专业综合考试成绩并结合考生规模、招生计划等,分别划定各科类、各层次文化素质考试、专业综合考试的分数线。其中,本科批次的文化素质考试按照语文、数学、外语3科划线,专科批次的文化素质考试按照语文、数学2科划线。专业综合考试按科类分别划线。
46.投档原则:
(1)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为:在分数优先的前提下,按照志愿顺序进行投档,投档成绩(统考成绩+附加分)相同情况下,依次比较综合、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投档。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在投档时,平行志愿投档数按照计划数乘以调档比例计算,若遇小数按照进一法取整确定。
(2)顺序志愿的投档原则为:在志愿优先的前提下,按照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投档,投档成绩(统考成绩+附加分)相同考生全部投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若有特殊要求,由招生学校提出书面报告,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3)军队院校招生和国防生招生同分数投档按相关文件执行。
(4)自主招生投档时,考生成绩,即不含优惠分值的“祼考”成绩不能低于一本线。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根据在我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我市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要求,并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各高校实际招生计划数和录取分数线。
47.录取批次。
普通高校录取工作分批进行,依次为:
(1)本科提前批批次;
(2)贫困定向本科;
(3)自主招生(包含高校原自主选拔录取招生、面向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和试点学院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
(4)本科一批批次;
(5)市属本科一批农村学生专项计划;
(6)本科一批预科;
(7)本科第二批批次;
(8)本科第二批预科;
(9)高职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层次的公安、空乘、空保、航海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计划);
(10)高职专科批次;
(11)高职专科预科。
在录取过程中所有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按规定时间通过网上进行二次征集志愿。在渝招生本科层次不进行补录,市属高校高职专科层次原则上在新生报到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提出补录申请,经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补录。
48.各普通高校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投档以及录取新生名单未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批,均属违规招生,其录取结果无效。
49.未经教育部批准和未在招生章程上公布,各普通高校不得在录取时限定男女生比例和外语语种以及其他要求。
50.对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各普通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1.照顾政策: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所有照顾分值只能加入文化成绩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不得累加):
①在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市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等活动一、二等奖者”、“体育尖子”(按重庆市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奖励的高中毕业生,报考普通文、理科,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报考艺术、体育类不加分)(2015年1月1日后获得的,不享受加分)。同时拥有多项项目证书、荣誉的,分值不累加。
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报考市属院校的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及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子女;报考市属院校的三峡库区搬迁移民考生(2017年起其不再享受),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
③重庆市少数民族聚居地(含自治县、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10分(报考艺术、体育类考生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④报考市属院校的重庆籍农村独生女,线下5分可视为达线,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2017年起其不再享受)。
(2)高考成绩达到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有关高校在征集志愿后仍有剩余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可予以优先投档,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艺术、体育类采用全投方式的院校除外。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对口类”考生参照执行。高职单招按各高校招生章程规定执行,预科直升、中职直升考生不享受照顾政策。
(6)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7)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经征集志愿后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就业计划执行。
(8)贫困专项计划、市属本科一批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在录取时经征集志愿后还不能完成计划,经录取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9)对线上生源不足的个别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由学校申请,经重庆市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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