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13年06月03日 来源: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二维码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第十一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五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本省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本省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本地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应通过其信息发开渠道,公布高校在相关省(区、市)的录取人数及录取分数线。

  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享受照顾政策类别、所参加的特殊类型招生测试相应项目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第五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中学要在公开、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