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2年07月31日 来源: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招生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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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

  34.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经省招生办公室汇总后于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35.蒙生交换培养招生计划编列,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加试蒙语文和蒙文授课考生交换培养计划,招生来源计划要在同一所普通高校代码分别列出统招、加试蒙语文和蒙文授课的专业代码,供考生选报。

  有朝、汉招生比例要求的学校,朝、汉招生计划在同一录取批次分别列出,供考生选报。

  36.普通高校要认真执行已经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招生计划。在安排落实定向招生计划时,要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并落实好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定向范围外安排定向招生计划,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费。

  37.普通高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

  录取学校计划调整分为总量调整、批次之间调整和同批次不同科类(专业)之间调整。招生学校在我省追加招生计划须在平行志愿投档前完成,在投档后追加招生计划或追加招生计划多于投档数量的,将用于补充征集志愿。在每批次最后一轮投档前,招生学校原则上不得减少在我省招生计划。

  (1)总量调整。招生学校向我省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通过教育部计划管理系统进行调整。

  (2)批次之间调整。招生学校向我省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将上一批次未完成计划调整到下一批次相应科类。

  (3)同批次科类之间调整。在同批次科类最后一轮投档前,由招生学校提出计划调整意见,经我省招生办公室调档组审核同意后投档,计划组按投档后的生源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4)同科类专业之间调整。经招生学校与我省招生办公室录检组协商确定后,计划组按照实际录取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38.每一批次录取结束或每一轮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尚未完成在我省所列招生计划的院校,如要调整征集志愿的专业及其计划,须以正式函件报我省招生办公室,以便及时公布缺额计划和征集志愿。如因院校未及时报送或所报送信息错误造成的一切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

  39.艺术类院校或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的调整及其要求,按《关于做好2012年吉林省普通高校艺术招生工作的通知》(吉招办字[2011]7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0.普通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自主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且必须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

  吉林省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和参加普通高校录取的成人高校应按有关规定送审本校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普通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分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招收男女生的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各有关普通高校要按规定和具体要求将通过审核的本校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或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于5月20日前寄送我省招生办公室并在学校网站或以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

  录取期间,普通高校必须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七、评卷

  41.省招生办公室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评卷的评阅工作。

  今年我省高考评卷工作,除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考试西班牙语试卷和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考试的专业课综合卷外,其余全部实行网上阅卷。考生要按网上阅卷答题要求作答。凡未按规定作答而造成机器无法识别、扫描,影响阅卷评分的,责任由考生负责。

  承担网上评卷任务的评卷点要提前做好各学科的网上评卷准备工作,要成立评卷领导组和学科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统计测量暂行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技术暂行规范》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制订评分细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评卷管理,合理安排评卷进度,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按时、优质完成评卷任务。评卷结束时,各学科小组写出试题分析和评卷总结。

  42.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本科生不得参与评卷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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