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12年05月25日 来源: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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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录取

  第三十二条 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管理模式,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高校分批次进行。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根据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成绩,分类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

  对各批次录取过程生源不足尚有剩余计划的院校、专业,省教育考试院将及时在网上公布,由考生在规定的事间内自主填报征求志愿,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则予以补充投档。

  第三十三条 文史类和理工类除本科提前批外的各批次(含征求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高职(专科)批次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艺术类提前批实行平行志愿一档多投,其他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高职单招实行平行志愿一档多投;体育类各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

  文史类和理工类提前批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自主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本科批次,经过生源情况预测和投档比例的协调后,部属及省外高校原则上按执行计划的105%比例内投档,省属高校均按执行计划的100%比例投档;高职(专科)批全部按专业执行计划100%比例投档。省教育考试院应向社会公布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并根据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

  第三十四条 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按招生章程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本校录取工作的解释以及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为高校招生做好服务工作。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第三十五条 录取期间,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应加强联络与沟通,确保相互通讯联络和网络的通畅,及时做好平行志愿模拟投档(即高校生源分布统计)、投档比例的最后确定、特殊类型考生(如自主招生、特长生等)的预先录取,以及网络数据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六条 高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高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高校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经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还应及时将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和录取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以及与省教育考试院录取基地工作联系方式等以书面材料形式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做好招生宣传和接受考生咨询服务工作。

  高校必须按照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新生录取。

  第三十七条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报送调档比例,及时完成下载考生电子档案、阅档、审录、退档、上载考生电子档案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应及时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高校要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和志愿的关系,认真负责地对待各志愿(包括平行志愿及征求志愿)的考生。

  第三十九条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考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要主动予以妥善安排并录取在合适的专业学习,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四十条 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科批次的院校经征求志愿录取后,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确实不足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在线下20分以内从高分到低分投档(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批次按先第一志愿,后参考志愿的顺序),由学校择优录取。高职(专科)批院校在“平行志愿”第一轮投档录取结束后,对生源不足的专业可按公办院校线下20分以内、民办院校线下50分以内从高到低降分投档,在征求志愿投档中除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公办高职院校外,其他院校生源不足的专业允许最多不超过80分降分投档录取。

  第四十二条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等拟录取的考生)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同时提供各批次录取的《录取考生花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录取考生名册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尽快寄给有关高校。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被省内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考生,按征兵入伍规定办理。

  已录取考生必须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第四十三条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福建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后形成花名册(加盖学校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15日之内传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所传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及时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经福建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省教育考试院按每生35元的标准向招生学校收取计算机网上录取费。

  第四十五条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教育考试院和有关高校通过协商予以积极、妥善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招生部门和高校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考生的来信来访。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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